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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2022
10/24
10:45

一、新引进项目

(一)入园条件

第 1 条 项目入园范围。重点引进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循环经济、中药饮片、盐化工等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积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为确保产业健康发展,新引进的化工项目,必须是投资规模大(5 亿元以上)、符合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经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安全环保有保障的重大项目,其它盐化工项目暂停入园。

第 2 条 主要指标要求。投资强度每亩 200 万元以上,循环产业类项目年亩均税收不低于 70 万元,医药物流类项目年亩均税收 20 万元以上,其它项目年亩均税收 8 万元以上;建筑密度 40%以上;医药类、电子信息类项目容积率 1.5 以上,其它项目容积率 1.2 以上;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绿地率不超过 20%,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供地政策

第 3 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价格每亩 8 万元,所供土地为工业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用地“七通一平”,为防止企业圈地占地,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前,企业需一次性缴纳每亩 5 万元的建设履约金至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工程建设进度予以返还,主要生产性厂房全面开工、综合厂房建设完成基础工程(正负零)后返还 80%,剩余 20%待主体工程封顶后全部返还。签订协议 30 天之内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挂牌出让土地,企业必须按时揭牌,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企业不按时揭牌,未揭牌土地另行安排其它企业落户。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必须相应分期挂牌。

第 4 条 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国内民营企业 200 强、主板上市企业、央企及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等重大项目落户,土地出让金可一事一议。

(三)入园程序

第 5 条 项目落户论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商务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樟树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召开项目论证会,形成项目落户意见书报市联审小组领导。

第 6 条 项目落户联审。由市委分管领导召集项目联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联审会议,确定项目选址、供地面积及相关事项,形成联审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 7 条 项目协议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文本统一由市商务局拟定,由市分管招商的领导签订。

(四)建设要求

第 8 条 及时办齐手续。项目开工前,项目方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土地挂牌、立项、环评、安评、报建等有关手续,并及时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送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规划院联合审核。在开工前,项目方还必须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施工计划,并提供有关手续,经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手续齐全方可开工,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一律断水断电,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 9 条 限定建设工期。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三个月之内必须开工建设,否则,终止协议,收回土地。占地 100 亩以下项目必须一次性建设到位,不准分期建设;占地 100 亩(含100 亩)以上项目,最多可分两期建设,第二期项目最迟应在第一期项目竣工投产后 6 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收回闲置土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占地 100 亩以下的项目,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必须在 16 个月内全部竣工;占地 100 亩以上的项目,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必须在 24 个月内全部竣工。因特殊情况影响工期的,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竣工日期顺延。否则,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 1 元的标准逐月收取合同违约金或收回闲置土地。

第 10 条 强化质量监管。根据项目开工及推进情况,由市质监站对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 11 条 规范项目建设。项目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市规划院、樟树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必须严格监管。项目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否则由市规划院函告市城管局依法处理。对超过边界红线或在退让线范围内建围墙、安装变压器等行为,由市规划院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由市城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予以断水断电,并依法处理;对需要调整项目,特别是增加非关联性项目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兑现扶助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建设时,环保、安全设施未按环评、安评要求建设到位的,由樟树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建设到位,否则不得提交投产验收申请。

第 12 条 严格投产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前,项目方需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住建局、樟树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准予投产,验收不合格先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准予投产。未经批准擅自投产,一律断水断电,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推进办法

第 13 条 协调推进机制。建立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每月由市委分管领导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集中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扫清障碍,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企业扩改项目

第14条 鼓励园区现有企业实施扩改项目,不断做大做强。

第 15 条 提高盐化基地扩改项目入园门槛,严格控制“问题企业”实施扩改项目,以下四类盐化企业暂停扩改项目的实施:①被上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督查督办、尚处于整改阶段的企业;②被市监管部门责令正在停产整治的企业;③发生较大影响安全或环保事件的企业;④安全环保观念淡薄,拒不整改问题的企业。

第 16 条 企业扩改项目的指标要求、供地政策、建设要求和审批程序均按新引进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化工类扩改项目,一律由市工信局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兼并重组或租赁项目

第17条 原入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停产后需兼并重组的,须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兼并重组工作,入园流程按新项目入园流程执行。

第 18 条 兼并重组项目一律按新入园管理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执行新的项目落户政策。

第 19 条 租赁项目落户园区,须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樟树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联合会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按程序予以批准。

四、奖惩办法

第 20 条 扶助申请。项目建设达到相关合同要求后,由入园项目单位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有关资料。

第 21 条 奖惩兑现。如果企业在竣工投产后三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亩均税收、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各项指标经审核达不到要求,企业不得享受樟树市有关招商引资财政扶持和相关奖励政策。

第 22 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制定的有关入园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具体由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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