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注册地、税收征管均在樟树市内的电子信息企业。
第二条:在我市自建厂房容积率达到1.8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支持企业加快建设,在市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6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基础工程完成后发放30%,主体工程封顶后发放30%,其余40%资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各项指标达标后发放。
第四条:企业自建厂房补贴。企业按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层补贴50元/㎡,第四层补贴60元/㎡,五层及以上补贴70元/㎡,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条:承租政府标准厂房优惠政策。企业在承诺投产后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给予免租金5年优惠政策(不含水电费、物业费)。满5年后,若项目按建筑面积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以上(含100元)可按当初建设成本价加银行利息(按回购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回购厂房。
第六条:厂房装修补贴。给予生产厂房装修补贴,补贴十万级无尘车间厂房装修成本价的50%,每提高一个级别,增加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物流补贴。给予企业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限在樟树纳税的物流企业)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设备补贴。企业新购新设备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对超出5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 20%补助。对企业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樟树生产的按搬迁费用总金额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1000万元。
第九条:税收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扶持5年,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100%标准,后两年按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标准,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每年3月底将上一年度扶持资金足额兑现到位。同时,5年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期满后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园区内互购补贴。鼓励园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电子信息产业园内企业购买市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的产品、物流、检测等,给予买方当年市内采购总额2%的补贴,单个企业原则上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人才政策。
1.鼓励企业高管长期任职,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管年薪及一次性收入的股息、红利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人才引进政策按《樟树市招才引智“新五条”实施办法(实行)》执行。
3.普工交通补贴。对企业自主招入的未享受市招才引智优惠政策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的员工,经相关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奖励给个人,连续奖励三年。
4.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具体政策详情参见《樟树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第十二条:上市扶持。
1.对注册地在我市,在境内证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0万元(其中省级奖励500万元、宜春市级奖励300万元、本市级奖励1200万元)。对注册地在我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宜春市级奖励50万元、本市级奖励150万元)。
2.对注册地在我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相当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性质的全流通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集融资金额的2%,最高奖励1900万元,(其中省级奖励500万元、宜春市奖励200万元、本市级奖励1200万元)。
3.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200万元;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0万元。
4.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或将总部迁至市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市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对行业知名企业、项目投资大、产业带动能力强、财税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给予的扶持、奖励和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江西省、宜春市和本市级现有优惠政策,同类奖励补贴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