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政策
1.实行一站式服务机制。项目引进实行绿色通道联审制度,“统一受理、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办结告知”;落户企业注册、公章刊刻、税务备案、银行开户等实行“一链办理”;项目工程报建实行“一窗综合受理”,确保工业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工程报建手续。
2.实行项目调度服务机制。对落户的企业由市领导挂点,服务单位指定服务专员,实行一对一、点对点服务。服务专员每周最少一次到企业现场办公,及时掌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及金融、科技、扶持项目申报等需求,对企业需求实行“打包”服务和“包干”到位服务。
3.新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外贸出口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0日内,在我市融媒体中心免费播放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台 5 次,樟树发布公众号 1次。
二、土地政策
4.项目供地为工业性质用地,完成“七通一平”,净地出让。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国家土地政策即人民币 8万元/亩收取。
三、税收政策
5.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 5年(60个月),前两年按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100%标准,后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标准,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每年 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扶持资金足额兑现到位。同时,5年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期满后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规费政策
6.工业性质用地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
7.市本级行政机关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收取的规费一律免收,自收自支的的事业单位应收取的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五、金融政策
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行银企对接机制,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予以银行信贷、专项产业基金等方面支持;落实“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融资政策支持;对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等多元化融资服务。
9.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通过五大投资公司平台,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
10.扶持市内企业上市、挂牌。在境内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后备企业,最高奖励 2000万元(含省级市级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相当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性质的全流通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后备企业,按照上市实际募集融资金额的 2%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900万元(含省级市级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200万元奖励。
六、外贸政策
11.支持外贸企业发展。鼓励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除江西省、宜春市各级同类补贴外,剩余部分由我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全年在我市补贴最高40万元;出口创汇补贴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七、科技政策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4.鼓励企业创新研发。对新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或市级院士工作站等,最高给予每站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 1:1比例配套支持。
15.对新引进的项目在应用智能装备、应用管理软件、实施技改项目、建设创新平台等方面,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八、人才政策
16.积极支持企业组织各类技能培训。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技能提升和技师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最高给予 5000元/人的补贴,具体补贴和奖励标准按《樟树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樟府办发[2019]52号)执行。
17.投资企业的各类人员到我市落户、购房及子女入托、入学,均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18.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大学生、全日制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端人才,从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按照《樟树市招才引智“新五条”实施办法(试行)》(樟发《2018》23号)执行。特别优秀的高端人才,可“一事一议”。
九、一事一议
19.鼓励发展总部基地项目。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强企业,将全国以上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区域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以独立法人新设立在樟树,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20.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外资项目,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民营 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的亿元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江西省、宜春市和本市级现有优惠政策,同类奖励补贴按“从优、从高”原则兑现。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招商政策变化和我市招商引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本办法由樟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