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抓叶集、促崛起、聚特色、塑产城”工作部署,围绕“两中心一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二章 一般工业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延链、补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亩,预期亩均税不少于 10 万元/年。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首位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进度奖励。对单独供地首位产业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建设期对全部厂房建设进度达基础正负零、主要生产设备进场安装、建成投产三个节点,分别给予 1 万元/亩、1 万元/亩、2 万元/亩建设进度奖励,若一、二节点没有按时完成,可在第三节点累计兑现,第三节点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限完成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资金的 20%,扣完为止。
第五条 贡献奖励。
(1)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一般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分别为固定资产投资 0.5-2 亿元(含 0.5亿元,不含 2 亿元,下同)的,前三年按 100%、后两年按 50%给予奖励;2-5 亿元的,前三年按 100%、后五年按 50%给予奖励;5 亿元以上的,前五年按 100%、后五年按 50%给予奖励。代建厂房项目先按除厂房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享受对应政策;在约定回购期内完成回购的,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完成回购之日起,享受对应的财政贡献奖励政策,并从约定投产之日起补齐同等规模项目对应政策的差额部分财政贡献奖励。
(2)单独供地一般工业项目在约定的合同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征收额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 100%奖励;生产经营期间亩均税收达到 5-8 万元、8-10 万元、1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土地使用税实际征收额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的 50%、80%、100%给予奖励。
(3)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不含中层)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连续 8 年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 厂房代建。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两新”产业项目和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可由区国投集团代建厂房,建设有特殊要求厂房的,企业须按厂房预算造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内容在协议中约定:
(1)厂房回购。从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3 年内回购的,按成本价计算回购金额;3-5 年回购的,按市场价(比照新厂房)计算回购金额。代建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次回购款。不能按时回购的,企业须按未缴纳回购款比例承担相应厂房租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承担代建厂房投资利息,直到付清回购款为止;回购期满仍未启动回购的,取消回购权利,区国投集团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2)收取闲置厂房租金。在厂房回购完成前,约定投产时间 1 年后,存在整栋厂房(含一个完整楼层)闲置或对外出租的,区国投集团对厂房闲置或对外出租部分从交付之日起按一楼 10元/平方米/月、二楼 8 元/平方米/月、三楼 6 元/平方米/月、四楼及以上 5 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厂房租金。
第七条 多层厂房奖励。单独供地的一般工业项目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的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按建设楼层进行补贴,二层按 400 元/平方米、三层按 600 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的按800 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第八条 设备补贴。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单独供地一般工业项目,按照约定建设期限内采购新设备用于生产的,根据新设备采购额度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 0.5-1 亿元(含 0.5 亿元,不含 1 亿元,下同)部分的,按 10%给予补贴;1-3 亿元部分的,按 15%给予补贴;3 亿元以上部分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 20%的补贴。补贴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正式投产后兑现 80%,第二次在投产一年后兑现 20%。
租赁厂房项目按以上对应标准的 50%给予补贴,但补贴应与约定时间内产值和税收挂钩兑现。在约定回购期内完成回购的,补齐同等规模项目对应政策的差额部分补贴奖励。
享受补贴设备 5 年内不得离开叶集,否则追回补贴资金。
第九条 资金扶持。对新引进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2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发明专利等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资金同比例到位,投资方以固定资产(含设备)对政府参股资金提供担保,参股期限一般为 3-5 年。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转型。对转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新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兑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转型新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助;建筑模板企业因转型我区主导产业项目,新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20%给予补助。(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建成投产时兑现 50%,建成投产一年后兑现剩余 50%。)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技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区新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在约定周期内实现转化并形成 500 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估额(购买科技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使用零担物流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 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 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工业地产。对在约定建设期内新建厂房累计达3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和配套工程)10%给予补助。兑现节点为:厂房结构封顶后兑现 20%,竣工验收后兑现 50%,剩余 30%待招商实现约定目标后兑现;投资企业可按自然层数或批准的规划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可向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租赁或出售,出售过程中购买方产生有关交易税费可先缴纳后奖励,奖励比例为缴纳税收产生本级财政贡献的 80%。投资企业自主经营的,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连续 5 年奖励给企业,前三年按 100%、后两年按 50%。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一律全免。
第十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审图、环评、能评等项目开工前的第三方收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
第三章 化工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化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 250 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 20 万元/年;化工工业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第十七条 贡献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投产年度起,超过亩均税收 30 万元以上的部分,连续 5 年给予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100%奖励。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不含中层)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8 年奖励给个人。
第十八条 建设进度奖励、厂房代建和资金扶持按照一般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九条 专业市场。是指在我区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5 亿元,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元/年。
(1)投资运营奖补。按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 30%给予投资运营奖补。奖补分阶段兑现,分别在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工程完工、正式运营(开业率 50%以上)三个节点给予奖补,三次比例分别为 40%、40%和 20%;若第一、二节点没有按协议约定完成,可在第三节点累计兑现,第三节点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个月,扣除应兑现奖励资金的 10%,扣完为止。
(2)贡献奖补。对市场建成运营后亩均税收达到 5 万元的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 3 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 100%,后 2 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 50%,全额奖励给企业(奖补不含房屋销售部分财政贡献)。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不含中层)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连续 5年奖励给个人。
(3)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专业市场项目,可按照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 50%给予投资运营补贴。
(4)专业市场类项目可分期建设,原则上不超过 2 期,总建设工期不超过 5 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挂牌供地,分期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则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重新核定奖补。
第二十条 其他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不含房屋销售部分)的 5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的 10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建筑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或设立子公司,对于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在区内实现税收贡献后,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我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升级至相应资质的,给予同等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贡献奖励。新引进建筑业企业自迁入我区之日起 3 个年度内,根据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按照 200 万元以下、200-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40%、50%、60%的奖励。
第六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化工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两新”产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主导产业强链补链配套项目,以及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重大项目和带动性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品牌影响以及贡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按本级财政贡献额奖励条款累计最高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财政贡献额。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房屋出售转租或土地转让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并附严格可行的违约救济、赔偿条款加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优惠政策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期限内,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 版)〉的通知》(叶政〔2020〕16 号)、《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端家居板材项目扶持政策暂行规定〉等 4 个文件的通知》(叶办发〔2021〕18 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