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园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及省、市、区等有关规定,结合叶集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准入条件分别如下:
(一)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
2.申请人及配偶为非本辖区户籍人员(非企业管理人员);
3.申请人与开发区内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叶集区内就业,原则上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申请人已与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特殊群体。主要指园区内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参照《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叶政办﹝2021﹞10 号)进行管理。
二、申请与审核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未婚的以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社保缴纳证明;
(5)无房证明以及住房租赁协议;
(6)单位未解决住房证明;
(7)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个人工作岗位情况承诺(原件)
(8)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2.受理和初审。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户籍、房产、合同、社保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和公示。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职工集中造册,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委托孙岗乡人民政府通过家庭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核查申请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开发区管委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建立全面的信息台账并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申请人住房情况专项核查。
4.终审和公示。区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确定为租赁对象,在 5 个工作日内到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综合小区区位、建筑年限、主要入住人群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如下:
开发区公租房:4 元/㎡/月;签订合同时根据租期预收公租房房租,租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四、公租房租赁管理
1、各单位、各企业负责本单位申请的公租房分配和后期租金及水电费收取等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季度报送入住人员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入住人员台账。
2、物业管理及维护。公租房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收取标准按物业招标价为准,随租金收取。租户自觉维护房屋内建筑设施,在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后的相关费用。如需装修改造,需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费用由租户自付,租赁期满后如不再续租,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3、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公租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监督、记录、劝告并定期向公租房租赁管理单位报告的职责。经公租房租赁单位核实后,承租人确实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租房行为的,由公租房租赁管理单位提请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处理。
五、公租房退出管理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承租人因购置、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改变使用性质、破坏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满、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承租人不腾退的,开发区管委会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叶集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