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为加快创新型经开区建设,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降低市场主体创新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组织实施、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2019年-2021年科技创新券运行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赣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利用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引导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专项资金,是由区管委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团队、科研创新平台、科研人员无偿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采取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创新券的方式进行,用于支持工商、税务注册在赣州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创客购买有关科技服务专业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的能够提供专业科技服务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原则上应为赣州市内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市内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项科技服务不能满足该项科研活动的,可以选择赣州市外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专业服务提供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
2.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诚信申领、公开透明、鼓励创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只限于申领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创客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兑换现金、重复使用,逾期作废。
第六条 创新券经费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财政支出中列支,规模控制在每年300万元,可滚动使用,后续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增加。
第二章 创新券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济发展局)作为业务主管和运营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审核把关、资金兑现工作;区经济发展局作为运营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的相关费用控制在年度创新券总额的6%以内,费用从创新券总额中支出。
第三章 创新券支持对象及额度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支持对象:创新券申领对象必须为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且上年度已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以及创新团队、创客(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新团队,且该团队依托的企业(单位)上年度已在我区缴纳税收总额超2万元<含>以上)和我区重点引进的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及科研院所,且与提供科技服务企业(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使用范围: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含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并实施转化,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科技金融(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和载体培育、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等科技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使用范围:
1.法定认定、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2.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
3.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取得其它同类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
4.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第十条 创新券的额度: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单个企业(单位)或创新团队、创客一年的使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具体申领使用项目如下:
1.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区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购买科技成果的2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购买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给予实际投入的30%、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购买专利申请,且一个年度内申请专利20项、50项、100项以上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占比不低于20%),在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给予实际投入的50%,分别不超过4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4.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提供的科技服务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或检验检测的,技术研究开发服务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检验检测服务的按照50%、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5.购买科技咨询、创业孵化咨询、知识产权、专利维权、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给予单一服务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创新券使用合同后,应在15日内向区经济发展局报备。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评审、兑现流程
第十二条 创新券发放流程:
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明确创新券当年使用额度,创新券采用宽进严出的模式进行;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通知要求将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区经济发展局指定部门并明确申请额度;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拟发放创新券名单及相应额度后,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区经济发展局下达创新券资助名单及额度。
申领额度超过年度发放总额的,按专家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发放对象配额。申请人一次申领创新券项目不得超过3项。
创新团队、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其它赣州商事主体提出申请。
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按规定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程序:
(一)区经济发展局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
(二)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按通知要求向区经济发展局指定部门提出兑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兑现创新券申请书》;
2.接受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或科技咨询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科技服务或科技咨询项目完成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科技成果的,需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证明及实施转化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有研发成果的提供研发成果证明文件等材料;购买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服务的,需提供使用科学仪器设备作用的说明;购买专利申请的,需提供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其它相关证明;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在入驻的创新团队、创客申报科技创新券时,出具认可意见书;
5.科技服务或科技咨询项目完成后的有关财务证明材料(企业、创新团队、创客项目支付资金的发票或符合收费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
(三)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对申报兑现的项目材料进行真实性和规范性评审,若专家评审拟兑现额度超过全年预算资金总额的,采取以项目为单位按比例进行统一核减,最终确实拟兑现创新券名单及相应额度后,在赣州经开区政务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提出,收到异议后,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公示完成后,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公示情况及拟兑现名单及金额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联合下达创新券资助名单及额度。
第十四条 资金兑现,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直接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创新券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创新券支持的相关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需严格遵循“按需选择服务、据实申报补助”的原则,每年12月初前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自评报告,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视情按一定比例对申领对象使用创新券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创新券申领兑现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单位)、创新团队、创客、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个人列入赣州经开区黑名单,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不得再次申领使用创新券,同时一年内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财经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为2022年4月8日,有效期两年,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赣经开办字〔2019〕1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