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促进就业,拓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及人力资源供给渠道,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用工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引进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开发区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区外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创办、领办、联办、合办或参股等方式,参与区内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本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原则,主动与区内企业做好信息交流、沟通对接,充分发挥专业化、灵活性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组织化水平,积极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助。对在开发区内注册、在开发区缴纳税收,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补助面积为其开办当年办公用房面积(以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为准),补助期限为2年。计算标准为: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2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二)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4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6万元/年。
第七条 劳务输送奖励。一年内累计为开发区内企业输送人力资源200人以上400人(含)以下的,奖励5万元;400人以上600人(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6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输送的人力资源以初次在开发区缴交失业保险并工作满3个月计为有效人数。
第八条 营业收入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的0.8%给予奖励;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1.2%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按照以下时间申报:
(一)办公用房补助及劳务输送奖励按年度申报,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营业收入奖励可随时申报,当年内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时可第一次申报,增量部分可每月申报。
第十条 受理及审核。
(一)初审。人事劳动局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咨询等工作,在完成审核确认后形成初审意见。
(二)复核。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对人事劳动局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公示。本办法遵循全过程公开透明原则,实行审核公示制度,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上报管委会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人事劳动局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及拨付。参照管委会预算管理审批相关规定,奖补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分管业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经管委会分管业务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纳入开发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辖区内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奖补工作,符合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补助事项,按照上级规定流程,优先从上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补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奖补政策相同或相近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申请本办法奖补政策的人力资源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已依据本办法拨付奖补资金的,由人事劳动局依法追回;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冒领、套取奖补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初审、复核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