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要求,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有效促进开发区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在漳州开发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漳州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用以研究、协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重大问题。中心主任由分管经济管理的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经济发展局,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减轻企业负担
(一)放宽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企业进入开发区市场的准入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进入的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企业均可以优先进入。
(二)落实减税降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免征、减征、缓征中小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有关规定,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税程序。
(三)加速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
第五条 支持创业创新
(一)培育“专精特新”或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开发区内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或高新技术发展道路,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或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或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以上奖励实行“晋级补差”原则,即对同一认定,级别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同级别不同认定仅限奖励一次。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且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在该项目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加强融资促进
对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每年按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每增加一级信用级别,可增加10%的贷款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实施梯度培育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给予“个转企”企业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免征契税。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培育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新建项目当年投产上规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临界规模转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推动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优化股权和债券结构、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首次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融资,在“科创板”、“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符合漳州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展览展销活动。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展览展销活动的,按实际展位费的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的,由漳州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协助企业向省、市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同时根据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的额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家企业单一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加强平台建设
(一)支持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发挥现有各类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服务。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实行“晋级补差”原则,即对同一认定,级别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同级别不同认定仅限奖励一次。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创建。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实行“晋级补差”原则,即对同一认定,级别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优化企业服务
(一)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财政贴一点”原则,鼓励企业向区内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购买云服务,每年按照购买云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上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上云”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用好“漳州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大“漳州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通过“漳州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发挥“漳州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沟通协调作用,为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十一条 提升人才支持
(一)大学生创业居住租金补助。应届高校毕业生来区创办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租金的原则,按照第一年不超过600元/月·人、第二年和第三年不超过300元/月·人的补助标准给予小微企业租金补助,每家小微企业补助人数不超过3个、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交医社保满6个月)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助,每家小微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小微企业引进人才。区内小微企业与双一流本科、硕士、博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交医社保满6个月的,按照双一流本科1000元/月·人、硕士2000元/月·人、博士30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引进人才补助,每家小微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强化产业链协作配套
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引进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并围绕区内重点产业领域与上述企业建立产业链协作关系,每年按照新增的协作配套产品实现销售额的1%给予大企业补助,每家大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协作配套年加工产值高于500万元(含),且新增的协作配套产品实现销售额占大企业年度销售总额30%以上的,每年按照新增的协作配套加工产值的1%给予中小企业补助,每家中小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补助与奖励,也可申请享受开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鼓励企业优先申请上级奖补,若开发区政策优于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按政策奖补差额进行补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一)近3年内因违反税收、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的。
(二)属于国家、省、市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或企业法定代表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未通过公安机关有关背景审核的。
(三)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五)违反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补条件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后1年内仍可申请对应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