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漳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决策部署,助力产业效益提升、工业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开发区特色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在漳州开发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一)海工装备制造企业,具体包括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装备、海上风电装备制造、海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企业。(二)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三)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四)智能制造装备与系统企业,具体包括工业机器人、智能服务机器制造及机器人操作系统、云服务平台、系统集成技术、工业软件等开发应用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项目落地建设。加快引进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新入区企业按照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1‰,待项目开工后,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新入区企业达到或超额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30%。
第六条 支持尽快投产达产。对实际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开工建设3年内投产的,自投产起3年内(自然年)按照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20%,连续3年(自然年)给予奖励;投资项目产值达到投资合同约定规模的,自达产起3年内(自然年)按照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连续3年(自然年)给予奖励。
本条款中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投产和达产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入区企业首次纳入规模工业统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3亿元和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并实行晋级补差。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创新升级。入区企业首次获得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另给予奖励20万元。
已入区企业,因扩产、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生产设备,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按上级审核的设备购置费用总额(不含税)的1%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九条 支持集约利用土地。鼓励新入区企业和现有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对首次总税收贡献高于25万元/亩的项目,按照当年度对开发区财税贡献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新入区企业用于投资入区项目建设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利率相对于贷款当日银行LPR利率上浮的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补助与奖励,也可申请享受开发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补额度。鼓励企业优先申请上级奖补,若开发区政策优于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开发区按政策奖补差额进行补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补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办法各项奖励或补助:
(一)近3年内因违反税收、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的。
(二)属于国家、省、市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单未通过公安机关有关背景审核的。
(三)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五)违反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补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补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新入区企业指本办法施行之日后注册登记在开发区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补条件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后1年内仍可申请对应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