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才政策,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吉林高新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科创慧谷”人才计划,引进、培育汽车及零部件、功率半导体、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以及“新经济”“新基建”“新动能”等五大产业人才,支持鼓励加快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吉林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将吉林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中部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以打造干事创业舞台为重点,营造栓心留人的人才优先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在发展壮大五大产业的生动实践中充分发挥人才能动作用。推动实现吉林籍人才返吉人数、域外人才来吉人数以及本地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逐年稳步回升。
二、实施“科创慧谷”人才引进计划
(四)实行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并举,不断充实、完善“科创慧谷”人才库。签约落地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才或人才团队同步登记、入库。
(五)A至D类人才及吉林市行业领军人才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其科技与经济贡献情况,给予5-300万元不等的资助,专项用于研发、生产、市场营销等管理经营活动。
(六)年度缴税500万元以上企业新引进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工作满一年(含一年)以上,根据其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个人2-10万元资助。
(七)针对到高新区工作、长期居住但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没有房屋的人才协调入住吉林市人才公寓。另行租房居住的,给予住房补贴。E类以上人才每年酌情给予住房补贴1-5万元。
(八)鼓励基础实用人才(E类)到高新区创业或到高新区企业就业。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或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所创办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或场地的,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不超过100平方米(少于100平方米的,以实际租用建筑面积为准;租金费率按不超过高新区直属孵化器标准计算)。
三、完善“科创慧谷”人才培育体系
(九)鼓励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等开展互动、合作,采取“订单式”、委托代培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创办实用人才实训机构。在合作学校、院系或实训机构挂牌“吉林高新区招才引智服务站”或“吉林高新区人才培养基地”,一次性给予5-20万元资助。
(十)支持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与社区、农村合作,面向在校学生、居民、村民开展创业就业、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十一)五大产业人才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参照其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额度予以个人奖补。
(十二)鼓励企业推动境内(外)人才双向流动。
“科创慧谷”人才到境外开展学习交流、考察洽谈等活动,每人每年给予1次5000元以内出入境交通补贴(以实际发生为准)。
对引进的在境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给予5000元以内归国交通补贴(以实际发生额度为准);对引进的在境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人才,每人每年给予1次5000元以内出入境交通补贴(以实际发生为准)。
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营销等办事机构,同时挂牌“吉林高新区离岸人才驿站”,一次性给予5-20万元资助。
(十三)高新区现有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通过个人登记或团体登记入库。针对经高新区认定的人才团队,挂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技能型人才团队”或“人才发展支撑服务团队”,给予5-2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学习培训、考察交流。
四、强化“科创慧谷”人才创业平台、活动载体支撑
(十四)鼓励社会各界创办中小企业孵化器,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其中科技型及相关配套服务业企业超过孵化器内企业半数的,且孵化器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挂牌“吉林高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发展基地”。根据孵化成果和考核情况,每年给予5-20万元资助。
(十五)针对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科研工作站并实际运营的,根据其项目的产业化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给予进站博士或院士5-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十六)适时举办人才交流、招引洽谈活动,为境内外人才尤其是吉林籍人才来吉回乡创业、发展搭建对接渠道载体。
五、确立“科创慧谷”人才激励机制
(十七)获得市级以上人才扶持资金的,酌情匹配资金。
(十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持有人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
(十九)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向“科创慧谷”人才创办企业倾斜。根据项目推进成效,给予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10-100万元奖补。
六、加强“科创慧谷”财政支撑和人才服务保障
(二十)参照吉林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高新区一般预算收入4%的额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十一)针对“科创慧谷”人才的项目建设、企业注册登记、社保医保、出入境手续办理、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针对性服务。
七、附则
(二十二)本政策所称人才创办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孵化企业、人才项目或孵化器等市场主体,应当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纳税、入统并经高新区认定。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资金支出、使用和验收,应当按高新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二十三)本政策所称人才分类: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2018〕4号文件,各类人才划分: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在博士、硕士毕业生基础上,增加实用人才及技能人才)。
(二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吉林高新区未宣布本政策废止情况下,本政策有效期为3年。本政策由高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吉林高新区关于建设省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暂行)》(吉高党发〔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