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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
2022
05/09
13:20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企增效工作,奋力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融资支持。2022年一季度,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或制造业企业因新增有效订单新增300万以上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经县科商经信局、财政局确认后,由县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并给予贷款银行1年的1%放贷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县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年的1%担保费补贴。以上奖励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2022年一季度,对县内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祁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有祁门县外企业工作经历且2021年未在祁门县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统筹资金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2022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15%的工业企业,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4万元;2021年一季度产值无基数的新投产工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产值每新增500万元奖励4万元。对2022年3月31日前首次入规企业在一次性奖励8万元基础上,另行奖励2万元。


四、推动工业企业增产投入。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元,2022年一季度进行电增容的工业企业,按内外部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不高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不高于上年同期企业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的前提下,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元,2022年一季度用水、燃气用量同比增加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增加用量发生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按规定分别享受市给予的奖励外,同时享受县级给予的10万元、5万元奖励。2022年一季度技改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投入达到200万元奖励3万元;2022年新上技改项目的工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每投入2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


六、促进商贸企业稳销稳供。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展示展销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对在库限上或达到限上标准的零售企业或个体户2022年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同比增量位于全县前6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限上或达到限上标准的住宿、餐饮企业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量位于全县前6位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一季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5%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或达到限上标准的电商企业(含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上、规下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3月31日前新入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省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鼓励建筑企业尽快开工复产。对2022年3月31日前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在2022年2月28日(含)前建筑工地用工量达到节前正常水平且正常施工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或2022年一季度建筑业产值和增幅位列全县前三位的入库企业,在年度企业评先评优中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信用加分。


九、加大“个转企”扶持力度。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2022年3月31日前,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注册后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对2020年度和2021年度纳税额合计超过10万元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全力做好为企服务。2021年度涉企资金原则上3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位;2022年度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2022年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开展“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活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座谈会,设立12345热线“政策专员”,完善“四送一服”和驻企服务清单式、闭环化诉求收办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申报办法)并负责政策落实。本政策内容与上级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对于同一事项或类别的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已明确由上级财政承担的外,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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