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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祁门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
2022
05/09
13:1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祁门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园区的集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祁门县经济开发区,具体范围原则为西至阊江河,东至双溪流,南至皖赣线,北至黄祁高速。

第三条 境外、县外、县内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进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招商局负责协助企业落实本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费优惠奖励

第五条 园区供地条件为“三通一平”,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其地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6.4万元/亩。

第六条 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建成投产并在一年内成为规模企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即:县政府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建成投产并在一年内成为规模企业的,除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优惠外,从第六年开始,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二)对当年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的纳税大户,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县政府将另行给予企业奖励。

当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

当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6%分段累计给予奖励,即: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6%给予奖励;

当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8%分段累计给予奖励,即: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6%、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给予奖励。

若与相关政策有抵触,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三)对县内园区外,年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迁入县经济开发区的,以其迁入前一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为基数,从迁入投产年度起,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四)县内各乡镇招商引资入驻园区企业,该投资企业的纳税额计入该引资乡镇财政任务。

上述条款待项目投产满一年后,由县招商局会同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定,并在第二年一季度予以兑现。

第七条 投资者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其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有关部门确认以后继续有效。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在园区企业中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生产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园区企业收费实行公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享受“行政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费优惠政策(具体见附表)。

第三章 政策服务措施

第十条 优化园区法制环境,规范有关执法行为。执法部门执法调查、取证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抄县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园区新办企业将落实责任部门,明确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一站式限时办结。园区管委会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由一名副县级领导和科级领导联系,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借读费全免;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应随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及时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经济发展软环境监测点”制度,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在进入企业正常开展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填写“公务活动跟踪监督卡”,要支持和配合企业做好发展环境监测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县纪委和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事拖拉、有令不行、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县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县监察局)受理企业投诉。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当场办理并答复;对情节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凡为园区引进投资项目及资金对开发区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县政府根据《祁门县2008年招商引资表彰奖励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开发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为开发区引进或投资创办工业项目并成功入园的,其已完工的基础设施工程未付款,可以转付项目用地地价款。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正式实施后,由单位或个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情况的有效证明,管委会整理后,送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决定,申报确认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及时兑现一个。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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