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余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政策
2015
07/15
17:33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政策。一石激起千层浪。新政出台,我市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楼市销售再创新高。

放开住房购买限制

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档案。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再实行限购性规定。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大学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市外人员来本市购买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合法购房手续办理申请落户、购车上牌、申办驾照等,并享受本地居民购房同等待遇。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购买房屋满2年的时间认定,以个人购买住房并经过备案的购房合同所约定的办证期限为时间节点计算)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以下的普通商品房按1%的契税征收,首套住房的认定以购房所在地商品住房查询结果为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成交价在货币补偿额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好各类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

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应贷尽贷,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新余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提高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高年限从20年提高到30年;调整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方式,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放宽精装房贷款,购买精装房按合同总价计算贷款额度;实施商业按揭贷款每年提取公积金还贷,取消还贷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限定;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及配偶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即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放宽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职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其直系亲属公积金;改进公积金使用方式,职工购房可先提取公积金,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合理安排土地供应 优化住房结构

针对我市前几年房地产开发土地放量过大、商品房库存量较多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并征求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加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 重视提质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域配套、节能省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完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交通、购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提升项目品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

在本市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中购买,作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重要房源;在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上租赁商品住房、安置住房等,作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规范对房地产企业的收费行为

除法律法规明确收费项目外,禁止其他任何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项目。取消商品房合同退房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房产预测绘费0.3-0.5元/平方米。

优化政务服务及房产交易环境

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审批(联审联验)、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新建商品房申请预售不再需要投资咨询评估报告,预售商品房投资情况以形象进度为准,认定标准为:多层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封顶;高层(含小高层)房屋建筑完成地上层数的50%。规范房产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房产交易引发的争议。商品房交易一律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范本合同,严禁开发商自行印制合同,严禁更改范本合同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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