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关于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
2015
07/10
17:30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改善企业生产环境,充分盘活我市老工业园区(区块)存量用地,实现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向有序、高效、健康发展的新常态转变,现就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为目的,以旧厂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为重点,充分调动企业与社会的积极性,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使老工业园区(区块)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产业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面引导和机制倒逼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我市老工业园区(区块)大多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与本世纪初建成,大部分企业用地已明确产权归属或签订长期租用协议,因此必须坚持正面引导,促使企业自主或联合进行改造。要促使企业主充分认识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改造提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少部分土地权属不清,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企业加强引导;对积极推进改造提升的企业从资源要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针对区内企业存在的管理落后、安全隐患多、环保不达标、能耗高、效益低下等问题,要结合低效用地清理、"三改一拆"、技术改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环境整治等工作,形成倒逼机制,力促企业整改提升。对不符合环保、安全、能耗等方面要求且不愿整改提升的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关停、注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二)坚持规划引领和深度挖潜相结合的原则。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必须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有关镇乡街道要结合实际,因园制宜,因企制宜,防止盲目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园区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实际,做好产业定位和循环化改造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规划环评工作。通过规划引领,优化建筑形态,提升产业业态,完善功能配套,吸引产业集聚。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进行园区外延规划,同时要注重对老园区现有土地和企业的深度挖潜,禁止园区范围盲目扩张。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通过开发新产品、引进先进设备、更新生产工艺和实施旧厂区改造等措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试点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该项工作要在画水镇上坞工业园区改造升级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和政策举措。由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相关镇乡街道和相关企业对拟改造升级的区块编制改造升级建设规划,镇乡街道落实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成熟一块、改造一块"的原则稳步推进。有关镇乡街道既要注重改造工作的推进,又要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做到统筹兼顾,防止经济大起大落。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老工业园区(区块)所在镇乡街道需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详细了解区内现有企业数量、规模、效益、土地权属、用地范围、产业方向、用能情况、资金实力、配套需求、改造意愿等情况。通过走访调查,统一有关村集体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同时做好企业用地确权工作。

(二)规划设计阶段。有关镇乡街道要在走访调查和确权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明确园区发展的产业定位,提出园区改造升级的总体思路,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时,由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已有的园区规划或相邻村镇规划,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的方向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对老工业园区(区块)编制改造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技术指导。各老工业园区(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7月前通过专家评审,完成规划论证。

(三)全面改造阶段(2017年12月31日止)。有关镇乡街道需与老工业园区(区块)内所有企业签订改造协议,根据实际明确改造提升方案;加强与涉及拆迁调整地块的企业和业主的沟通,加快拆迁改造工作推进;老工业园区(区块)内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遵循适度超前规划原则,参照镇乡街道工业功能区标准建设,并结合产业要求,做好环保、消防、能源供应、生活等配套服务的规划。

四、政策与措施

(一)土地政策

1.对积极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亩产效益达到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现有用地予以以下扶持优惠政策:

(1)企业合法使用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镇属或村属集体土地,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

(2)企业实际使用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但未经确权登记的土地,由企业提出申请,先办理确权登记,再按上述(1)条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

(3)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土地,2004年及二调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其违法行为经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

企业在满足环保、安全、能耗等相关要求并积极实施改造提升的同时,还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①已成为规上企业或列为当年度小升规培育企业,且申请办理年度或上年度亩产税收达到规定要求(亩产税收要求逐年提升,具体为2015年6万元,2016年7万元,2017年8万元)。用地面积少于5亩但亩产税收已达10万元的企业,应税销售规模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下。

②改造意愿强烈但未达到①中相关要求的企业,按亩产税收要求缴纳相应额度的税收保证金和每亩10万元的建设保证金后,也可享受以上土地征收出让政策。

从事战略性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扶持产业的企业可按上述①②标准的70%执行。税收保证金和建设保证金可以银行存单形式用以企业抵押贷款,具体由市政府协调相关银行做好服务工作。

企业通过改造提高容积率,满足自用后仍有节余的,可由业主自行出租,核算宗地亩产税收时,租赁企业所缴税收可以合并计算。

2.未经依法批准的企业用地,其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3.在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工作中,涉及有关土地问题,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105号)的有关政策处理。

4.在严格控制原工业区规模的基础上,确因规划调整,调剂企业合法用地而所需增加的农转用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分期分批安排解决(单个园区总量控制在20亩以内)。

(二)资金政策

1.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涉及的规划编制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2.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先由市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对镇乡街道进行奖励,市政府再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统筹给予资金支持。考核验收及奖励程序均参照镇乡街道工业功能区考核办法执行。对于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中遇到严重制约改造的特殊困难和情况的,可采取"一区一策"的方式予以扶持。

3.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实施旧厂区改造提高容积率,并参照《鼓励进行零增地低效用地改造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年修订)》(东政办发〔2014〕298号)给予奖励。改造项目需缴纳的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照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标准收取;企业因提高容积率应缴纳的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172号)相关规定收取,企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可予以抵扣。行业最低容积率标准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执行。

4.区内规上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优先列入政府转贷资金支持,已开始实施改造建设的低效用地企业也可享受转贷资金支持,同时可暂缓收取该类低效用地企业的整改保证金。

5.鼓励区内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区内企业申报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两化"融合项目的,可优先考虑。

6.以上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的企业方可依法享受;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

(三)服务保障

1.市经信局要加强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的政策引导,对区内企业实施旧厂区改造、两化融合、技术改造等项目做好服务工作。

2.对于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涉及的规划编制工作,市规划局要主动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计划,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对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园区(区块),区内计划改造升级的企业可"一次性编制建设规划、分步实施",规划局在相关企业办理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时要予以大力支持。

3.老工业园区(区块)在改造过程中要注重节能环保工作,严格控制园区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加快淘汰改造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有条件的园区(区块)要实施集中供热、供气,打造循环化工业园区(区块)。环保、经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企业改造后生产项目不变更的,可以不经环评和能评审批;改造后实施新生产项目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环评、能评审批手续。

4.按本意见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的企业,需按规范流程进行申请和报批,具体流程和细则经国土和经信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相关镇乡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协调、审核和报批等服务工作。

5.老工业园区(区块)内企业实施改造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按照零增地技改项目办理。通过腾笼换鸟等方式引进新企业的,市招商、经信等部门要按照《东阳市工业项目投资指导意见》(东政办发〔2013〕373号)做好项目评审把关。

6.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涉及的所有项目申报和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均由镇乡街道全程代理员协助办理。

7.企业在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企业合并或股份制合作引起股东变更的,若不涉及实质性交易可免收相关费用。

8.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中涉及到的产权、界限等问题,镇乡街道需帮助协调解决,涉及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

(四)倒逼机制

1.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主动与有关镇乡街道对接,在8月底前针对各老工业园区(区块)和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特点分别制定整治的三年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镇乡街道具体要求分区域、分批次加大对企业环保、消防、安全生产、能耗、税收、用地、违法经营等问题的执法与督查力度,倒逼企业改造提升和转型升级,确保改造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2.建立企业整改督查机制。由市经信局牵头,联合市财税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供电公司和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企业整改督查小组,负责对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过程中相关要求不达标又不实施整改提升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强化舆论引导。有关镇乡街道要通过逐家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做好相关业主的思想工作。将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确保区内所有企业统一思想并熟知政策。借助新闻媒体宣传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必然性,使改造升级成为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关注并参与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经信局,由市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税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国税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改造过程中各项工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各自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另挑选若干业务素质较好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细化改造方案,确保依法规范。有关镇乡街道要从转型升级角度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细化改造方案,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坚持依法操作、阳光操作,切实保障企业在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改造过程中的苗头性问题,确保整体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加强工作交流,实现上下联动。作为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工作的主体,有关镇乡街道要积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畅通问题反馈和快速解决通道,助力镇乡街道实现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

(五)强化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有关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尽快排出工作进度表、责任表。工作人员要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老工业园区(区块)改造升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乡街道和不积极配合与服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先进单位及个人实行奖励,推动改造工作有效开展。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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