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细化实化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15〕24号)文件精神,确保政策落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投资营商环境
1.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2.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时同步核发。(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
3.对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按“抚府办发〔2015〕28号”执行,其他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收取。属保证金、押金性质的收费,采取报建单位承诺制,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凡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园林绿化局、市工信委牵头)
4.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已供应土地,尚不能交付的,用地企业可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管辖区(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乡镇政府出具不能交付土地的原因说明,向出让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于已交地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则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缴此前的开竣工逾期违约金。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5.全部使用民营资金建设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牵头)
6.减少涉企收费。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及时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公示执行,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7.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经同意停职停薪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市人社局、市地税局牵头)
8.经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厂房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牵头)
9.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
10.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加快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各县(区)盘活闲置厂房,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市工商局牵头)
二、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11.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在全市组织120个重点产业招商小分队,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招商活动。狠抓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市商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
12.对于各县(区)、抚州高新区之前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给予鼓励政策的,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应遵守契约精神予以落实。(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牵头)
13.对促进区域升级、产业升级、开放升级和创新升级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牵头)
14.已纳入预算的各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上年度资金今年7月底之前全部兑现到位。对省下达的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达。(市财政局和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牵头)
15.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的投资人的具体辅导,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引入潜在投资人参与PPP项目策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16.各县(区)、抚州高新区要加大为入驻企业集中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牵头)
17.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产品认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等费用,给予相应支持;对海铁联运承运企业和以海铁联运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一)先进制造业。
18.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新增加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正常缴纳税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牵头)
19.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若其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支持工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对采取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20.鼓励市内无资产关联企业间协作配套。市内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工业企业与建筑业企业之间、工业企业与商业(含电商)企业之间协作配套(采购)当年协作配套(采购)额分别超过4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各方,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21.鼓励法人或个人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发展工业。对新建成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单户体量超过5万平方米),按面积给予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补助20元,多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户标准厂房建设法人单位或个人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22.对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的用电量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工信委、抚州供电公司、市财政局牵头)
(二)现代服务业。
23.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市房管局牵头)
24.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新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25.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年纳税总额超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新晋为国家2A、3A、4A、5A级物流企业,当年在抚纳税额分别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3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26.对电商产业园(区、楼宇集群)给予一定支持。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对我市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措施按照《抚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27.培育消费热点。对组织旅游专列来抚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保障供应。建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牵头)
28.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市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内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海外市场上市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
29.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落户我市且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基金投资抚州份额占5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总部保险资金投入我市重大重点项目的驻抚保险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保险公司;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按其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证券公司江西分公司或抚州营业部和融资租赁公司;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倒贷基金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
30.加强信贷支持。扩大信贷规模,争取全年新增贷款200亿元以上。“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范围扩展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商贸企业、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林业的龙头企业。只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有市场、有订单、有潜力,不分园区内外,经过当地‘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商议推荐,并且通过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的企业,都可以纳入“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范围。8月底前,各县(区)、抚州高新区要通过设立倒贷基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并加快组建财政投入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
31.对各驻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埠外银行当年在抚州地区贷款每新增10亿元,奖励10万元。表外业务用于支持抚州企业发展的每新增10亿元奖励5万元;对存续期满一年驻抚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前3名,且该机构存贷比达到全市金融业平均存贷比的每家奖励10万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
32.对纳入我市统计的2014年度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2015年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并按相应收入纳税的,按零售额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大个体,每户奖励2万元。(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牵头)
33.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牵头)
34.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个展会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或300个标准展位以上,按照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元,每个展会最高奖励50万元。对于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项目,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照室内面积75%计算)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励10万元。对于申办拉动当地经济作用大的全国性品牌展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农业产业化。
35.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加大“财政惠农信贷通”扶持力度,扶持对象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扩大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力争今年完成信贷发放7.5亿元。(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6.进住房消费。全面落实国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和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5〕28号);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年内完成5250户改造任务;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不随意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申请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对登记的房屋依法办理转移、抵押、变更、注销和更正登记等手续。(市房管局牵头)
五、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级研发基地成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质检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牵头)
38.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合同登记交易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39.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在生产中得到实施应用的,每项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1000元;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另外奖励3000元;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并应用实施的发明专利10件、25件、5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8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40.鼓励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当年通过省级专家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开发补贴;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3万元、2万元、1万元。(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41.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院士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市科协、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牵头)
42.对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的项目扶持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43.设立“抚州众创”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抚创新创业和本土科技人员在岗或离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六、抓项目促投资强后劲
44.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协调推进2015年全市100项重大工业项目和市中心城区85个重点推进项目,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将拖延工期、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列入信誉评价“黑名单”。(市工信委、市建设局牵头)
45.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在完成省下达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提前实施明年7500户左右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对提前实施的改造任务,新增县(区)财政配套补助的资金,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牵头)
46.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申报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市城管局、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
七、狠抓落实确保成效
47.以稳增长促发展为第一导向,建立并抓实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统筹各类项目调度、政策调度和工作事项调度机制。各牵头单位必须公开咨询电话,方便大众进行政策咨询;同时由市政府统一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48.各市直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出台的稳增长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迅速对接,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发挥政策效益。市属新闻媒体负责在有关媒体常年开辟专栏对稳增长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市统计局负责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变化及时书面知会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对上述政策效应组织第三方评估,继续组织储备政策,适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市长督查室负责督导上述政策落实。
49.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50.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市本级、各县(区)、抚州高新区承担相关项目所需奖励资金。
本政策措施试行一年。由抚州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