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投资手机产业,促进我县手机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逐步培养壮大以手机产业为重点的电子信息首位产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县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生产型企业。
1. 在我县单个手机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达300万元以上。
2. 在我县抱团投资多个手机生产项目(必须有一个龙头企业,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合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合计年纳税达6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年纳税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抱团投资的多个手机生产项目按单个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并缴纳税收,且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贸易公司、供应链公司和总部经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设计公司、方案公司。
1. 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固定在安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1人,或中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
(2)用于手机产业科研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万元,每年内至少有1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或1项发明专利获得受理,或3项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获得授权。
2. 设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必要的手机设计装备,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固定在安远工作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
(2)每年内至少有3种设计产品被手机整机生产企业使用。
3. 方案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企业主要方案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开发方案工作经历,固定在安远工作的方案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
(2)每年内至少有2个开发方案获得手机整机生产企业应用。
(四)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上下游配件商贸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二章 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纳税奖励
为支持和鼓励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生产型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一)引进品牌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世界前50强、国内20强的整机生产品牌企业,纳税奖励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5%(此条款可以与本条第二款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叠加享受)。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类企业,在我县认定并获得高新企业证书或产品(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纳税奖励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5%。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生产性实体企业申报上级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30%、20%、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封顶。
(二)支持企业创新投入。对生产性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三年内的研发投入(RD)占比在2%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研发投入10%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
1. 对企业新设的智能工厂,在享受省市财政相关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另行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2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县财政补助1000万元封顶。
2. 对企业新设的数字车间,在享受省市财政相关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另行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15%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县财政补助500万元封顶。
第五条 其它奖补
(一)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环评、安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租赁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投资强度达到60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或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以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
(三)手机品牌补贴。对新引进的世界前50强、国内20强的整机生产品牌企业(含代工生产整机品牌企业),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楼和员工宿舍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以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百级、千级、万级、十万级无尘车间的装修分别给予1200元/m2、600元/m2、400元/m2、100元/m2的装修补贴,按实际用于生产的面积并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出具的无尘车间装修定级报告,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贴不超过700万元。
(四)对通过合法融资租赁模式购入生产性设备且单台设备达10万元以上的,补助融资利息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建立退税资金池。对注册在安远境内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自企业提交齐全的退税手续到安远税务部门之日起30日内未及时退税的,40日内从退税资金池中资金退税给企业。
此条第一款待其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补助。补助款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验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第二、四款实行一年一补,补助款于次年3月31日前兑现。
第三章 供应链公司和贸易公司优惠政策
第六条 纳税奖励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贸易公司和供应链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3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
(二)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5%的标准奖励企业。
(三)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
(四)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5%的标准奖励企业。
(五)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四章 研发中心、设计公司和方案公司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奖励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设计公司、方案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在安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其本人。
第八条 场地租赁补贴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设计公司、方案公司租赁政府建设的研发中心或办公楼的场地租赁费用,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以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不高于20 m2/人(指固定在安远工作人员,下同),则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进行补贴;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高于20 m2/人,则按人数乘以20 m2/人给予补贴。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审定,对达到本优惠政策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实行一年一补,于次年3月31日前兑现。
第五章 手机上下游配件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上下游配件商贸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分成部分的80%奖励给该企业在安远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