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县投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一)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并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的物流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并达到本优惠办法同类企业最低奖补标准的。
(三)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其它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三条 工业企业纳税奖励
(一)一般企业纳税奖励: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并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50%、55%、60%、65%、70%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类企业,在我县认定并获得高新企业证书或产品(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55%、60%、65%、70%、75%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三)纳税增量奖励: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县财政分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四条 物流企业纳税奖励
(一)对物流企业经营所缴纳的营运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纳税总额减上划中央、省级和市级收入,下同)每月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1. 年纳营运税收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75%的比例奖励。
2. 年纳营运税收300万元—700万元(不含7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85%的比例奖励。
3. 年纳营运税收7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90%的比例奖励。
4. 年纳营运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95%的比例奖励。
5. 年纳营运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80%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外地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75%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纳税奖励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 投资者在我县设立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物流快递总部、采购中心、法人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总部、商贸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并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
2. 依法在我县缴纳税收,且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入驻申请、审核及认定程序:
1. 入驻申请。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备查);本地纳税凭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 审核认定。收到企业申请后,由县开放办牵头,组织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后下发总部企业认定通知书。经审核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三)对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5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5%的标准奖励企业。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5%的标准奖励企业。
5. 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资项目奖励
(一)现汇进资奖。对注册地在安远的外资项目,项目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在市财政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标准的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按照每100万美元再给予2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400万元)。
(二)对新引进外资企业,其纳税奖励在现有相关纳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七条 生产性企业出口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依据: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安远,守法经营,在外贸业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检验检疫等方面没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生产性外贸出口企业。以海关部门出具的外贸出口统计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外贸出口收汇额为奖励计算依据。
(二)奖励标准:
1. 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700万元部分,县财政按照4.28元/千元给予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出口增量1000元再另行奖励2.85元/千元。
2. 当年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达350-700万元(不含700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7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其它奖励
(一)产品互用奖励。供需双方纳税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县的生产性企业,全年采购本地无资产关联企业类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交易额5‰、供货方3‰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创新奖补。企业创新奖补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奖补政策执行,详见《中共安远县委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字〔2015〕16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3号)、《中共安远县委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字〔2017〕28号)。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规费优惠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第五章 用地及场地租赁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奖励3.1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3.6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第十二条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实行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进行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对总部企业用地或租赁办公场所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一)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起三年内,年纳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用地面积在5亩以内,按其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新引进或设立在安远境内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年度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按实际租金的50%计算,最高补贴标准如下: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最高给予5万元/年的补贴。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0万元/年的补贴。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5万元/年的补贴。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
5. 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补贴资金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第六章 用工保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培训等工作。
(一)县就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工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县就业局每年免费为全县客商投资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安远中专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招录的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
(三)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企业招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融媒体中心(电视台宣传播放)及城投集团(LED显示屏宣传播放)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做好招工宣传和播放招工广告。
第十五条 鼓励务工人员在安远县就业,鼓励引进优秀人才。详见《关于印发安远县企业招工用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2019〕6号办字)。
第七章 安商服务
第十六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有关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须办理的有关事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属县级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需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必须尽快向上申报,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十七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 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代(协)办服务等制度,由指定单位负责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十八条 水电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发改委批复的现行电价政策进行计费,供电公司在企业用电申请、设计、施工、验收送电等环节积极提供服务。
企业自行取水的(自来水厂、水电站、地热水除外),经批准可免收水资源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带动工业企业(含上下游配套产业链抱团项目)等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非工业企业且纳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
第二十条 县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安远县境内投资创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18〕35号)、《关于印发安远县扶持手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安府字〔2018〕161号)文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发展我县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做大做强手机产业,鼓励企业在我县上市,我县专门制定了《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安远县扶持手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等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企业,采取“同一事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招商引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及签约时执行的招商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3. 安远县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暨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