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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扶持工业企业上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2022
09/30
10:09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8〕11号)及《武宁县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府办发〔2018〕45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助推我县工业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实现武宁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扶持工业企业上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1.基本原则。解放思想,用好用活国家有关政策,设立武宁县扶持工业企业上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政府适当让利的方式,采取直投、跟投和投贷联动等方式,助推拟上市重点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2.工作目标。通过重点扶持我县拟上市的工业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县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3户以上。

二、基金规模

1.从2021年起,我县扶持工业企业上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每年根据需要确定基金规模,五年内确保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达5亿元左右。

2.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投入单个工业企业累计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

3.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资金由指定合作的县国有企业筹集。

三、基金投入程序

1.拟上市企业申请。拟上市企业在列入江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后,并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上市辅导协议后,企业自主向县工信局、县政府办(县金融办)书面提交要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合作的申请报告。县工信局、县政府办(县金融办)牵头,书面会商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工业园区、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等联审同意,报县重大项目“五人决策小组”会议研究。

2.会议研究决策。县重大项目“五人决策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并指定由我县一家国有企业与拟上市企业进行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合作。

3.签订合作协议。由指定县国有企业与拟上市企业草拟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合作协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签订实施。

4.分阶段投入专项引导基金:

(1)完成合作协议签订。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投入专项引导基金,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拟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验收完成。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投入专项引导基金,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3)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县国有企业可退出合作或继续合作。县国有企业退出合作,需在6个月内完成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合作财务清算、审计。

四、规范基金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的规范管理,达到既助推拟上市企业顺利上市,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双赢目标,明确合作管理办法:

1.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采取政府适当让利方式,投入基金按同期LPR贷款利率结算。如企业成功上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按1:1.5比例结算。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合作国有企业向拟上市企业派驻专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各1名。参与企业管理,帮扶企业上市,监督基金规范使用。

3.设立基金专户。基金实行专户封闭运行,需拟上市公司和派驻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审核签字,方可提取。

4.基金使用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拟上市公司的扩大再生产需要的生产性、研发性支出,以及用于上市前期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人员劳务支出等与上市工作无关的费用等支出。

5.如果拟上市公司中止上市或上市工作无法推进,应及时中止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合作,并及时清算退出。基金如果逾期无法归还,应及时中止合作,并通过法律或仲裁途径进行解决。

6.基金的使用,不影响省、市、县对公司上市的相关奖励政策。

五、加强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武宁县扶持工业企业上市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分管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县金融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工业园区、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合作的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县政府办(县金融办),负责日常推进协调工作。

2.畅通“绿色通道”。企业因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并购重组、拟募投项目落地等需要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事项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部门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

3.容错免责机制。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的设立与实施,是助推我县企业成功上市的创新性举措,对具体参与人员实施容错免责机制。

六、附则

1.本办法为试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由县工信局、县政府办(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说明。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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