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降低招商企业入驻成本,做大、做强、做优重点产业,根据国家清理规范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以下意见。
第一条 分别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培育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
第二条 重点扶持产业:绿色光电、大健康、矿业循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智能家居、数字经济等。
第三条财力贡献奖
1.所得税贡献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计算,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和个人(企业投资者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标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同等金额全部扶持给企业或个人(由工业园区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参与审核认定)。
(二)新开发旅游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之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计算,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和个人(企业投资者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标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通过旅游发展基金同等金额全部扶持给企业或个人(由文广新旅局牵头,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2.增值税贡献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计算,参照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标准,前3年由受益财政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同等金额全部扶持给企业;后2年由受益财政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同等金额的50%扶持给企业(由工业园区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二)新开发旅游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之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计算,参照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标准,前3年由受益财政通过旅游发展基金同等金额全部扶持给企业,后2年由受益财政通过旅游发展基金同等金额的50%扶持给企业(由文广新旅局牵头,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3.土地使用税贡献
新购地的工业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计算,参照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标准,连续五年由受益财政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同等金额全部扶持给企业(由工业园区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第四条对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而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参照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不含出让方所产生的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标准,通过工业或旅游发展基金由受益财政同等金额全额扶持给企业;对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而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企业是通过法院拍卖、裁决获得产权的,参照企业在拍卖、裁决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含代原企业缴纳的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标准,通过工业或旅游发展基金由受益财政同等金额全额扶持给企业(由工业园区或文广新旅局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第五条凡在武宁新办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执行。园区工业用地基准价为96元/平方米(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及时公布)。
第六条土地扶持
对落户园区的新购地企业,项目用地红线外围达到通路、通电(强、弱电)、通水、通讯、通排污,地块内土地基本平整。
对已交清土地出让金的重点扶持企业,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开工建设后,参照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70%标准,根据建设进度(在合同中明确)从工业发展基金中扶持给企业(由工业园区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七条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数字经济(电商)产业园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享受工业项目用地等相关政策。
第八条租金补贴
(一)补贴方式及标准: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重点扶持产业类企业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实行租金补贴,租金先缴后补。企业投产后,厂房利用率达80%以上,补贴租金总额50%,补贴年限为三年;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补贴租金总额50%,补贴年限为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企业年度应税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补贴租金总额50%(由工业园区牵头,工信局、商务局审核认定)。
(二)入驻企业审核及管理:成立由工业园区牵头,商务局、工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项目入驻前(包括厂房面积、厂房利用率、财税贡献率、项目质量等)进行严格把关。对落户企业坚持动态管理,实行优进劣出。
第九条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税收产业类项目,在财力贡献、土地扶持、租金补贴、设备补贴和装修补贴等政策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协商,由受益财政通过工业发展基金给予更高比例的扶持(由工业园区牵头,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第十条凡在武宁工业园内新办工业企业,其兴建厂房免交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办证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十一条外贸出口和物流补贴
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按条件享受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县政府根据发展形势,制定本县物流补贴扶持政策,企业按照相应条件享受物流补贴。
第十二条为投资落户武宁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免费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实施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对符合要求的岗前培训,由县政府根据企业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由人社局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一)政府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服务。加大政银企对接,放大“财园信贷通”融资方式的撬动作用,破解融资难题。
(二)高效运作“转贷通”,为工业企业提供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短期信贷金融服务,缓解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资金周转困难。
第十四条品牌创建奖励
参照《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武府办发〔2021〕1号)文件规定对专利授权奖励、注册商标奖励、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专利引进奖励、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引导奖励、知识产权维权奖励、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资助等标准执行(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励
参照《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武府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列入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项目、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获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按标准进行奖励(由科技局牵头)。
第十六条企业上市扶持
参照《武宁县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府办发〔2018〕45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政府性专项引导基金资金扶持政策(由工信局牵头、金融办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高质量发展支持
参照《武宁县实施工业强县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武办字〔2021〕29号)文件中招商提效、产业提档、项目提速、企业提能、园区提标、保障提升等“六大工程”实施执行(由工信局牵头)。
第十八条
符合质量要求的本地产品纳入政府招标及采购目录,及时更新本地产品动态目录库。
第十九条
鼓励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投资入驻我县,加大实体投资企业外资现汇进资扶持力度,对以现汇投资的工业项目(资源型除外),通过工业发展基金每1美元扶持0.2元人民币(其它币种进资的折算成美元计算)。
第二十条
(一)来武宁投资的外商及其亲属、管理人员和技术性骨干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武宁城镇落户。子女在武宁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可优先选择学校。
(二)凡在武宁工业园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对武宁经济建设和公益性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商(企业法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
对为武宁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不含县内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进行奖励。
凡引荐外资投向我县重点扶持产业(绿色光电、大健康、矿业循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智能家居、数字经济等),自引荐的项目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计算,引资单位可按企业连续三年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部分1%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部经济项目除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重大项目奖励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一)严格设立“宁静生产日”:规定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日”。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市部署的执法检查和突发安全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2种情形外,涉企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实行“首查不罚,首罚取下限”和入企检查备案制,进一步控制和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二)县外商投诉中心、经济110(电话:0792-7702110,13667028110)负责受理全县外商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对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行政监察。
(三)鼓励引导投资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博士联合会,从活动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委派政府工作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推动商会、行业协会良性发展。
第二十三条附则
(一)以上所述工业企业指我县扶持培育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资源型开发型企业须有精深加工,旅游开发企业不含旅游地产。
(二)所有享受财力贡献扶持政策仅限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申报部分,查补和追缴的欠税部分不予享受。
(三)上述所有经济扶持均由各级受益财政承担。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意见内容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政策有关条款在本意见中未包括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执行。县级同一类型政策享受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由县工业和扩大开放推进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