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福州自贸片区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福州市更高质量利用外资和吸引更多国际知名投资机构落户,聚焦福州自贸片区资本项目稳步有序开放,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管理模式。7月26日,福州自贸片区联合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等。试点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暂行办法》主要特点:
◆业务模式活。试点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资或内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即可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及“内管外”等多种灵活的基金业务管理模式。
◆投资方式多。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退出机制全。试点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同时可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多种方式退出投资,但试点基金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风险底线牢。《暂行办法》规定试点基金采用总额管理模式,即试点基金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同意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有效防范短期内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对境内金融市场造成冲击风险。
下一步,福州自贸片区将结合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依法依规推动试点工作,着力打造面向RCEP、一带一路的新型金融开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