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泉州开发区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
08/01
14:40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升级,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发展直播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

(一)直播基地入驻奖励

对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或相关认可的牌照,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20人,每年帮助区内注册企业带货量超1亿元,且年实际投资额(不含租金)超2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其年投资额(不含租金)的20%给予直播基地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二)服务机构入驻奖励

对为区内企业直播业务提供平台开发、软件开发、软件服务、广告设计、网络推广、视频拍摄等配套服务的机构,在开发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且为区内企业直播业务服务费用占机构年度营业收入50%以上,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2年。

(三)网红经纪公司(MCN)入驻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为区内企业直播业务培育网红达人及策划的网红经纪公司,在开发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2年。

(四)培训机构入驻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网红培训机构,年培训主播150人以上,每年毕业主播至少50人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直播业务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不含关联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人才贡献奖励和安居补助

1.网红达人贡献奖励

对年带货1000万元以上的网红达人,且在开发区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按其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2年。

2.直播运营人员房租补助

对符合第一条入驻奖励条件的直播基地,每年可自行推荐与基地签约一年以上的优秀直播运营人员享受房租补助,每人每月可享受住房租金50%的补助,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原则上每家享受人数不超过直播基地内直播运营人员总数的10%,每家直播基地每年不超过5人,补助期限2年。享受房租补助的直播运营人员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

(六)招商奖励

对委托区内直播企业网红带货的客户(不含已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区内企业新注册的关联企业),在开发区设立销售公司(不含分公司),且在开发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2年。

二、引进一批电商龙头企业

(七)引进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

对经开发区认定新入驻的,入驻首年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入驻首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电商龙头做大做强

(八)亿元电商网络推广费用奖励

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亿元电商企业区外仓储补助

支持网上销售额超亿元,纳税超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业务发展在区外自建或租赁仓储,且仓储面积超5000平方米,年实际投资超200万元的,按照仓储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年度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十)鼓励申报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

对于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十一)鼓励区内电商综合体提质增效

鼓励区内电商综合体提质增效,指导入驻园区限上企业申报纳统,年度电商网上销售额超1000万元、对区级财政贡献超10万元的纳统企业累计超过10家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电商综合体5万元奖励。

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年度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的电商综合体,按不超过电商综合体年度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电商综合体运营单位区级财政贡献总额。以上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十二)跨境电商国际物流费用补助

降低跨境物流成本,对纳统的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如EMS、DHL、UPS等)等年度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度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十三)跨境电商建立海外仓补助

支持企业建立海外仓,纳统的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仓储总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年实际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四)“云仓储”平台企业入驻奖励

对首次引进(培育)经开发区认定的“云仓储”平台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企业税收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五)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入驻奖励

对经开发区认定的电商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服务我区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的,通过供应链一体化服务方式,年度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金额达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区内银行加强金融创新,为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量身订制配套融资方案,在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鼓励区内国企参与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

鼓励区内国企结合实际参与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拓展公司盈利空间,对国有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在融资贴息、风险补偿、创收奖励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的支持。

六、其他

对引进的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或重大优质的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可按“一企一策”研究扶持,不再享受以上扶持措施。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2年。本措施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