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集聚,着力开展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行动工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优势企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紧紧把握当前创新全球化和社交化的时代新特点,以营造良好的创新企业生态环境为主线,重点在数字经济、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新经济领域,通过“初创—瞪羚—准独角兽”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培育,加快集聚一批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增长并引领产业技术变革的创新型群体,为推进全市创新能力迈入全国第一方阵、率先建成引领型国家创新城市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数量目标。从2020年起,用5年的时间动态培育准独角兽企业5家以上,瞪羚企业50家以上,初创型示范企业50家以上。
二、企业分类
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树强扶优的创新型企业分为以下三类:
(一)准独角兽企业,是指能实现高速增长乃至出现爆炸式增长的领军型企业,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引领新的产业诞生或发展的能力和特征。
(二)瞪羚企业,是指创业跨过死亡谷进入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三)初创示范企业,是指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的创业企业,具有技术力量强、专业领域新、市场反应快等特征。
三、入选条件
列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培育对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如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成立不超过10个自然年;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不小于10亿元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
(1)成立不低于3个且不超过10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作为基准年度,下同)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
3.初创示范企业:
(1)成立不低于2个且不超过6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20%以上且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50%以上;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投资30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基准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培育成功条件
培育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达成以下任一条件的,视为培育成功:
(一)准独角兽企业
1.估值达到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最新一轮融资为准);
2.三年培育期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三年培育期内累计获得私募投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
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二)瞪羚企业
1.对基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培育期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对基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三年培育期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对基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及以上的,三年培育期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2.三年培育期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三年培育期内累计获得私募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三)初创示范企业
1.对基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培育期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对基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年培育期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
2.三年培育期内挂牌新三板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三年培育期内累计获得私募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五、政策措施
对入选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三年内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一)金融支持。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二)财政扶持。对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以培育计划列入前一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为基数,三年内按照相当于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超过5%部分建立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创新升级。
(三)引导投资。对获得在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高新区政府背景的各类基金优先投资上述企业。
(四)管理提升。对入选培育企业,由管委会组织负责邀请行业专家、投资机构、第三方企业服务机构等,为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一对一”咨询服务。对企业参加机构提供的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且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五)要素保障。根据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需求,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对租用高新区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区内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设立专项资金。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继续设立“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列入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三类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扶持。
(二)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经发局、科创局、财政局、工信局、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创业中心、软件园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开展企业筛选。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专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等机构开展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三类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尽职调查,初步筛选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初步培育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确定最终入选的企业。
(四)签订培育协议。对入选的企业,由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培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扶持资金用途,以及培育期内达到的阶段性目标,以及相关的扶持政策和约束性条款等。
(五)兑现扶持政策。各项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培育期内的协议执行情况,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次年上半年兑现。对培育企业,三年培育期中前两年直接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培育期第三年未达到成功条件,第三年不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对提前达到培育成功条件的企业,第三年直接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六)补充入选企业。对达到瞪羚企业或准独角兽入选条件的初创示范企业,以及对达到准独角兽入选条件的瞪羚企业,结合企业自身意愿,在三年培育期内或结束后,可按其所满足新的入选条件,签订新的培育协议。
(七)提供精准服务。建立入选企业委领导联系制度,集中精力优先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培育过程中出现的交通运输难、子女就学难等问题,通过全方位的精准服务,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七、附则
(一)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视同配套。
(二)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培育期内发生中重大安全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取消培育资格。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期5年。原甬高科〔2016〕81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