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市监质〔2021〕180号)等精神,鼓励企业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强化质量提升、促进品牌建设,实现我区企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标准化奖励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主持制(修)订标准单位,是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补助。可获得补助的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起草单位排序需在总数前2/3(含)以内,参与单位少于5名(含)的,均可享受补助。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组织发布的标准。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可认定为主持制(修)国际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年度公告为准。
3.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标技委成立的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2.5万元的补助。
4.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5.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后又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差。
6.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3项及以上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60万元。
二、质量管理品牌提升奖励
7.对获得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8.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9.对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的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通过转化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的不予补助。
10.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非政府单位)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11.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三、商标品牌奖励
12.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3.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5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对收购境外注册商标品牌的企业,可按每件境外商标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收购的商标需在境外注册核准满5年。
15.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金额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资质认定奖励
16.对首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7.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8.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包括计量校准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9.对首次取得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认证等级AAA、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 20.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国际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1.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2.对首次被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绿色直播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有一次性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附则
1.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纳入区统计管理。标准化奖励范围包括在高新区纳税的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专业标准化研究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者注销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含重复申请),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区级各类补助申请,并向社会公告。有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含重复申请的)申请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书面答复,以明确扶持企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区级各类补助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各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其中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化科研项目等的完成时间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下一年度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3.同一事项即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
4.本意见所涉及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另行调整。
6.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7.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均可享受。原甬高科〔2017〕43号中市场监管相关政策条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8.本意见由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