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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
05/09
13:5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园区综合实力提升。根据《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赋能改革行动方案》(歙深改委〔2021〕2号)要求,设立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1.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经济开发区优化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建设、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2.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示范引领和杠杆撬动作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


3.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专项资金投资决策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县委、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发改委、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共同承担。


4.建立重大项目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重大项目和专业性较强项目的支持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通过。


5.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包含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其他性质用地出让净收益10%以及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6.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经济开发区开展产业规划及重大项目谋划编制;


(2)支持引进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效应,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对专精特新、发展潜力好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门槛)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总部经济项目;


(3)支持经济开发区成立产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创投基金;


(4)支持经济开发区打造智慧园区监管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类项目建设;


(5)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科技类项目给予配套扶持;


(6)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7)支持经济开发区打造“飞地经济”“ 反向飞地经济”“标准地供地”及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省际和国际合作园区类项目建设;


(8)支持其他符合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7.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直补、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股份合作、绩效奖励等多种方式。资金支持采取协议约定方式和企业申报方式。


四、申报资格和审批、拨付程序


8.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和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应具备相关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实施主体需在经济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9.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


(1)申报受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及项目需按要求向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商中心等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


(3)专家评估。对重大投资项目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审,项目评估达到补助条件后,项目投资方才能提交申报材料。


(4)联席会议审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5)资金拨付。经联席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获准支持的企业签订《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中必须明确“支持项目、支持金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10.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审核、申报和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


11.项目实施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


(1)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2)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3)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13.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定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审计、监察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推进。


14.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县内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的行为记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违规企业五年内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存在本管理办法第12条所列情形的;


(2)当年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为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违反《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六、附 则


15.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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