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进一步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在大渡口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市、县已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第一条 对“四上”企业(法人单位),每年补助安庆长江大桥通行费用1万元;年缴纳税收达100万元的补助通行费用2万元,每超100万元再增加通行费用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法人单位)补助上限每年20万元。
第二条 新开工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购置机械设备,在享受省、市、县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新纳规工业企业,在享受市、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层。
第四条 对“四上”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为准)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在享受市、县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层。
第五条 对本年度税收达1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关税)、且较上年度税收增幅超过3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30%,原则上奖励给企业管理层,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中心、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生产性服务集聚区,在享受省、市、县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管理层。
第七条 对首次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当年发生业绩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发生业绩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管理层。
第八条 其他重大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个人及开发区内产业园招商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本政策奖励适用于新引进项目在大渡口区镇范围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属于开发区绿色食品加工、智能装备制造、现代服务及大健康产业范畴或加工贸易型项目;运行正常的工业企业通过增资、技改、提质增效及引进新项目有效化解低效用地的。
第十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税地方留存部分;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由开发区招商分局同经发局负责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