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企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标房政策
(一)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和消防等要求。
2、在池州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成立新的法人公司。
3、入驻企业3年内预期固定资产投入强度需达到150万/千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300万/千平方米。
4、自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投产运营。
(二)租赁价格
单层厂房租赁价格为9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9元/平方米/月,每增加一个楼层租赁价格相应下调1元/平方米/月。配套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租赁价格为5元/平方米/月。
(三)租金优惠
1、企业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需建设无尘车间的企业给予6个月装修免租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项目备案为准)或投产运营后1年内纳入规模企业的,给予1年租金补贴。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再给予1年租金补贴。
2、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时,企业租用的标房给予3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在年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元/平方米,相应再给予1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直至租金全额补贴。
或自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生产设备投资(新购设备以开具的发票价格为准,搬迁设备以园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累计达到300万元/千平方米的,给予1年租金补贴;生产设备投资累计达到每千平方米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再给予1年租金补贴。
(四)租金支付
1、企业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厂房。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时,企业应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2、租金补贴由企业自主申报,园区根据企业实际交纳的租金直接补贴给企业,按年度申报(新引进企业适时申报)。
二、标房标配补贴
(一)企业需配备行车、变压器、消防喷淋和无尘室的,在企业投产后1个月内,园区按照“标房标建、标配标补”和“先安装、后补贴”的原则给予统一公开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若企业在3年内撤离园区的须全额退还补贴款,若在第3-5年间撤离的须退还50%补贴款,5年以后撤离的免予退还。企业应将享有补贴的标配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对企业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150%予以补助;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00%予以补助;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50%予以补助。
(三)企业自建标房配备无尘室的享受无尘室补贴政策。
三、附则
(一)经园区同意租用园区企业自建厂房的落户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入驻企业租赁协议未到期的按原协议继续执行,租赁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厂房租赁具体事宜由产权所有人与入园企业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四)本办法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高新字〔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