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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高新区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2022
04/25
16:10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精神,着力补齐高新区现代服务业短板,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鼓励园区物流企业发展

(一)落户园区的物流企业,自企业运营之日起,对年缴纳税额合计100万元(含)以内的,当年按区级实际留存部分的85%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二年比照执行;对年缴纳税额合计100万-500万元(含)的,当年按区级实际留存部分的9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二年比照执行;对年缴纳税额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区级留存部分的95%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二年比照执行。

二、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二)对在园区照章纳税的一般物流企业,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在次年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奖励15万元。

(三)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贴。租赁园区办公用房的新落户物流企业,对申报入规成功的当年及第二年,对该办公用房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五)对区内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兑现。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六)上述政策扶持对象为手续齐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

(八)优惠政策兑现流程。按季度兑现,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根据政策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由财金局牵头,招商局、经发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九)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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