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推进工业发展“天地”行动三年计划
实施意见(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制造强省、智造名城战略,促进县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立足我县产业发展现状,深入开展“学合肥、比长丰”活动,奋力打造产业强县,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优、强链延链补链,加快实现“四个百亿”产业目标,实施产业发展“顶天立地”、企业培育“铺天盖地”行动(简称“天地”行动)。
二、主要目标
产业发展“顶天立地”。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资本金融”“三箭齐发”现代经济新体系,力争到2023年,形成快递物流装备、高性能新材料、电子电器信息、绿色低碳环保、农产品深加工5个百亿产业集群,升级壮大汽车零部件、服装服饰等传统优势产业,实现亿元以上企业超30家,新增上市企业2家、规上工业企业120家。
企业培育“铺天盖地”。力争到2023年,实施180个技改项目,其中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个;新增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3家,新增专精特新企业10家,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5个,新增绿色工厂1家,新增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8家。
三、具体举措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开展“十强工业企业”评选活动,根据营业收入(计税收入,下同)、经济贡献量及其权重,对当年经济贡献量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综合测评打分,排出前10名企业,前5名奖励各企业经营负责人10万元,第6-10名奖励各企业经营负责人5万元。
2.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3.对首次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首次进入全省百强的民营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1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3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与本意见中的条款2不重复享受),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当年首次入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 2021 年(含)以后升规且连续三年在规达标的工业企业,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稳规”激励;对退规再升规企业,次年仍在规达标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对“个转企”企业(制造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自入规之日起 3 年内给予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量80%奖励,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统计业务人员5000元;对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完善的,给予每户企业2400元/年补贴,用于发放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补贴;每新增1户新建投产企业升规,给予经信、统计部门和载体单位各1万元奖励;每新增1户成长型企业升规,给予经信、统计部门和载体单位各5000元奖励。
6.对在投资合同、奖补政策文件等执行期外的企业,连续3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5%及以上且在规达标的,给予企业3年地方经济贡献量累计增量50%奖励;当年经济贡献量达500万元(含)以上或当年亩均经济贡献量达6万元(含)以上的,以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为基数,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量增量部分80%奖励,此项政策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7.依据企业前三年度(不足三年,按实有年数)经济贡献量平均数,新增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增600万元及以上的,每增100万元,再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获得省级资金奖补的,再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在高端媒体、平台宣传。在央视一套、央视七套、人民日报、中国经济报等中央媒体投放广告的,给予企业省级奖补资金30%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机场、高铁站区投放广告的,给予企业宣传费用20%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国内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租赁展位的给予费用50%奖补,每次奖补不超过1万元,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奖补标准参照《芜湖市商务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芜商贸发〔2019〕1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0.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奖补标准参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推进企业技术升级
11.鼓励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对列入统计部门技改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工业规上企业给予当年设备(含工业系统软件、工业APP,下同)投资额10%奖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工业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奖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升规”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奖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标杆示范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标准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芜湖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标杆示范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2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2.对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给予企业省级奖补资金20%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3.新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首次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5.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技术查新、省级认定且知识产权属企业的,当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有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上级项目。
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开展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开发,且投入批量生产,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超500万元的,给予企业用于支付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费用10%的奖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经费较上年(上年有投入)的增量、增幅在全县排名前十位的,分别给予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20%一次性奖励。
17.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获得省级资金奖补的,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且成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对新认定为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9.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国家级绿色产业链认证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节能产品、国家级绿色墙体材料认证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项目推介,并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每项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本条款奖励与省级奖补可重复享受。
20.对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再给予省奖补资金20%一次性奖励。
21.对清洁生产完成项目技改,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智能制造
22.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获得省级资金奖补的,再给予企业省奖励资金20%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3.对新认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示范类项目,给予企业省奖励资金20%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4.鼓励企业“登云”,实现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以降本增效,催生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落实《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第47条:“支持企业登云。鼓励企业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的 80%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 60%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 4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六)鼓励企业人才培育
2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家、高管参加知名高校、培训机构MBA、EMBA等各类高级培训、学习一周以上,并事先报县经信局备案,凭备案回执、发票和结业证书,给予学员学费60%一次性奖补,最高2万元/人,每家企业每年学员学费奖补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评选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评选为省、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
26.鼓励企业、创新团队或创客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工业设计大赛等比赛,对入围省赛且取得成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赛事同一届获得全国总决赛、省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只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27.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按照创建达标级别给予奖励,经市级以上新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的(一级由国家认定、二级由省级认定、三级由市级认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八)提升为企业服务质量
28.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企业的精准服务,开展领导干部“四送一服”联系包保走访、“我为群众办实事”、“纾企困、惠民生”遍访等活动,落实服务企业“1%工作法”,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稳促调,解决项目推进、融资、用工、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营造坚定不移抓发展、集中精力促转型、全心全意优环境的浓厚氛围,实现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双提升。加强企业帮扶考核,每年评选出“帮扶工作先进单位”和“帮扶之星”个人,(帮扶工作先进单位10个,帮扶之星15个)分别给予2万元和5000元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九)给予企业帮扶单位奖励
29.开展企业规模上台阶帮扶行动,给予帮扶单位奖励。依据企业前三年度(不足三年,按实有年数)经济贡献量平均数,将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分为A、B、C、D四类。每帮扶一个规上企业经济贡献量当年增长达标,奖励帮扶责任单位1.5万元;每帮扶一个规上企业经济贡献量每进一类的,奖励帮扶责任单位3万元。
A类企业:经济贡献量1000万元(含)以上,增长目标不低于15%;B类企业:经济贡献量300万元(含)-1000万元,增长目标不低于20% ;C类企业:经济贡献量100万元(含)-300万元,增长目标不低于25%;D类企业:经济贡献量100万元以下,增长目标不低于30%。
(十)附则
30.本意见的各项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31.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本意见的各项政策与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2.发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企业,自当年起三年内,取消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3.本意见项目所需资金列入县经信局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从县级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先行支付,其中涉及镇级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镇承担,每年12月底前县镇财政统一结算。
34.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度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