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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指引(试行)
2022
04/18
14:58

为进一步优化南陵经济开发区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8 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研究制定《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工作指引(试行)》。

一、“标准地”概念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中“标准地”主要指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按司法程序处置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

三、操作流程

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准备、标准制订、按标出让、审批服务、对标验收、达产复核等六个主要环节。

四、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侯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评估。(具体要求见附件2)区域评估成果应嵌入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五、标准制订

依据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订发布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见附件3),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项目准入等要求,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各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排放、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控制性指标确定后,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六、按标出让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

七、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由竞得企业与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南陵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见附件4)。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更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八、审批服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5)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九、按标施建

用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处置。

十、对标验收

依据“标准地”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监督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

十二、信用管理

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用地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十三条附则

南陵县其他区域内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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