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根据《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新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不含物流业)独立法人企业和组织。
二、政策内容
第一条 鼓励总部、结算中心和互联网企业入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可连续八年给予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
1.年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50%的额度给予奖励;
2.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70%的额度给予奖励;
3.年纳税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的,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80%的额度给予奖励;
4.年纳税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1.5 亿元以下的,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90%的额度给予奖励;
5.年纳税额达到 1.5 亿元以上(含 1.5 亿元)的,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95%的额度给予奖励;
6.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年薪 20 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 5 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9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二条 支持盘活商业办公用房。对盘活停建商业办公用房的,对购买企业可按其并购时所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开发区实得部分 10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新招引入驻的商贸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当年对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项目,可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 3%给予等额补助。当年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经营用房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的 80%,给予最长不超过 5 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
第四条 促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管理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对限额以上企业首次获得芜湖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电影院入驻。对前 3 家入驻开发区范围内的电影院运营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不少于 4 个放映厅)的,新开业运营满一年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注册在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发展社区便利店、餐饮店、便民服务中心等社区商贸业态(含无人便利店),且全市网点数量达 10 家(其中开发区范围内不少于 5 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原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园区范围内(东至经三路,南至纬三路,西至支三路,北至纬一路)新设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八条 入驻开发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转型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可一次性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出口在线交易额首次达到 5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可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原则补齐,并按省、市级奖补资金的 20%加计奖励。
第十条 对区域繁荣带动性强、经济运行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对在安全生产、文明创建、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享受支持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奖补资金外,企业 3 年内不得享受政策。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促进二局、财经局共同解释。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