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69号)、《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滁发〔2017〕2号)和《滁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滁服办〔2016〕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二、资金安排和奖励范围
第二条 设立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促进天长市旅游业发展,符合支持和奖励标准的镇、村、旅游企业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一)凡镇、村两级按《天长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2017—2030)》和《天长市“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镇域、村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由天长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旅发组”)认可且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合同价款的50%奖励,单个规划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农家乐、民宿集中村(农户10户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房间有电视、有热水、有空调、有独立卫生间、有免费wifi),建有游客接待中心和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对外接待游客营业三个月以上且通过市旅发组验收合格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农户5户以上,床位数15张以上,且通过市旅发组验收合格后,增加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省优秀旅游乡镇、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民宿客栈、山水养生、古村古镇的,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皖东农家乐、皖东民宿(暂定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对年度旅游工作考评中获得发展旅游业先进乡镇和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一)旅游购物中心建设。凡在车站、景区、乡村旅游点等交通方便位置,布局合理、店面形象好的旅游购物商场、旅游商品专卖店,以经营我市农副土特产品和旅游商品为主,并设有全市旅游资源特色宣传介绍,正常营业满1年的,经向市旅发组申报并验收通过,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按5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二)游客接待中心建设。按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新建服务大厅、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能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服务,经市旅发组审核同意,根据接待中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旅游厕所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2A级、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旅游道路标识牌。按照省级标准建设,经验收合格的县乡旅游道路标识牌项目给予投资额30%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一)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二)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三)旅游饭店创建。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安徽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餐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四)星级农家乐创建。对新评定为安徽省五星、四星、三星农家乐的经营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第七条 促进旅游市场开拓。
(一)旅行社创建。对首次进入全省综合排名20、30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3A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二)游客招徕梯度奖扶。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对单次招徕外地10人以上旅游团队,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且在辖区内酒店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实行按人头奖励。全年累计接待人数500-5000人的,按8元/人奖励;5001—10000人的,按12元/人奖励;10001人以上的,按15元/人奖励。鼓励外地旅行社、自驾游组织和旅游平台开通天长旅游直通车,对年发班次100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培育旅游新业态。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房车营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红色旅游乡镇的,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小镇的单位,奖励20万元。
(二)围绕我市旅游业发展,投资建设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并投入运营,经市旅发组核定后,投资额(设备、软件)达10万元以上、运营满一年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探索建立专家智库。设立天长市旅游专家智库,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对天长市旅游发展出谋划策的专家予以奖励。
第九条 扶植旅游企业发展。
(一)鼓励开发、生产、销售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入围安徽省旅游商品“双百”(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必购商品)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支持以体验为主的非遗产品和传统工艺开发,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滁州市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0.1万元。
第十条 扶持旅游形象宣传。
(一)对新评定为省、滁州市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新评为安徽省金牌旅游小吃、安徽省旅游必购商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
(二)对以天长自然、人文景观及其它旅游元素为题材的摄影作品,在国家级以上摄影大赛上获奖并取得奖金的,按其所获奖金等额配套奖励。
(三)镇(街)、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参与外地组织的旅游推介活动,经市旅发组认定后,给予活动经费的50%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四、资金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旅游部门出台的奖励办法重合部分,按获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对奖励资金要求市财政给予配套部分,具体比例按上级文件执行。同类品牌创建不重复享受市财政配套资金奖励。凡属晋级类的,一律实行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各类组织或个人,应在奖励事项成果产生后的次年5月底前向市文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经市文旅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旅发组会审后,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对社会公示后,方可依据获奖文件统一到市文旅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若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并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后果,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旅游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旅游统计等正常工作表现较差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接受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