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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暂行)
2022
04/14
14: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及《天长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天长市技术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天长市科技大市场成交,且交易金额履约完成的交易。对利用天长市科技大市场完成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且税收归属天长市本级的买方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技术经纪机构、企业科技联络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联络员及技术经纪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我市企业购买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企业14%的补助,同一个项目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服务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并进驻天长市科技大市场的技术经纪机构,按照其促成的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年度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

(三)对科技联络员挖掘的我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科技大市场审核入库后,按每条100元给予奖励。对科技联络员促成的技术交易项目,经科技大市场审核备案,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万元。

(四)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我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科技大市场审核入库后,按每条100元给予奖励。凡帮助我市企业在科技大市场实现技术交易的并在科技大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经纪人,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奖励范畴。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一般不包括企业管理系统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系统的研发应用项目,不包括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图案、花样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主材料配方调整等项目。

(二)所述技术交易须在科技大市场上进行,交易金额按实际交易额计算。实际交易额是指在科技大市场实际完成支付的金额。

(三)买方必须是企业注册地、税务注册登记以及税收征管关系归属都在天长市的企业,且履行完成交易的项目须在天长市落户和发展。

(四)买卖双方不得为关联企业。

(五)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联络员、技术经纪人均必须在科技大市场完成交易登记程序。

(六)对于同一交易行为,本办法与天长市其他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请时间和程序

第四条 每年由天长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受理时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五条 天长市企业,作为技术交易的买方,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天长市企业技术交易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

3、交易合同、支付发票复印件各1份;

4、科技大市场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5、境外引进技术且实际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提供外管局出具的对外支付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第六条 申请技术经纪机构奖励资金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天长市技术经纪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2、促成技术交易项目的技术经纪人挂靠的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促成技术交易项目的技术经纪人备案证书复印件;

4、科技大市场出具的“天长市技术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5、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6、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所涉及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天长市本级财政已经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的申报范围内。

第七条 申请科技联络员奖励资金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挖掘、提供我市企业有效技术需求的:

1、天长市科技联络员技术交易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科技联络员所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联络员证书复印件;

4、科技大市场出具的“天长市企业技术需求入库备案书”。

(二)促成技术交易项目的:

1、天长市科技联络员技术交易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科技联络员所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联络员证书复印件;

4、科技大市场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5、项目所涉及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6、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所涉及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本办法所称“科技联络员”,须由科技大市场登记备案,在我市企业内负责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或从事相关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派驻我市,负责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或从事相关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挖掘、提供我市企业有效技术需求的:

1、天长市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2、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经纪人备案证书复印件;

4、科技大市场出具的“天长市企业技术需求入库备案书”。

(二)促成技术交易项目的:

1、天长市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2、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经纪人备案证书复印件;

4、科技大市场出具的“天长市技术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备案书”;

5、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6、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所涉及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纪执业人员经相关机构备案,在技术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技术经纪人须以经纪组织的名义执业,技术经纪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经纪机构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未在我市建立成果转化基地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在我市设立科技联络员,其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法律追究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科技大市场运营单位、企业、机构和个人,天长市科学技术局将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政策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长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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