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皖自然资用〔20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供应方式
(一)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标准化厂房、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缴纳: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2.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3.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4.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5.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均应当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等情况,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基本原则和出让条件
(一)基本原则
1.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布局规划、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和年度开发计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有条件可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3.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工业用地实行预申请制度。
5.县域内不同区域实行非均衡发展。“一区六园”以工业化发展为主要方向,其他区域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为主要方向。
6.符合长丰县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应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未规划工业用地的一般不布置工业项目,特殊项目应当报县土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二)出让条件
1.投资强度:双凤经开区、双墩镇、岗集镇每亩不低于400万元;水湖镇、下塘镇、吴山镇每亩不低于300万元;其他乡镇每亩不低于200万元。投资强度低于本意见所规定标准的,不单独供地,可进工业社区或由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2.税收承诺:工业用地受让人须承诺受让土地工业项目年度税收贡献额度。双凤经开区、双墩镇、岗集镇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吴山镇、下塘镇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水湖镇、杨庙镇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其他乡镇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年度税收贡献额度承诺,需受让人与出让人、属地政府签订三方协议,作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附件。达不到承诺额度的,受让人须以违约金方式补齐。
3.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4.控制性指标:(1)容积率:不得低于1.2;(2)绿化率不得高于15%;(3)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4)建筑层数:应以多层厂房为主,不宜小于三层,单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小于8米;(5)建筑退让:厂房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中约定。厂房可不退让绿线,不得侵占绿线;厂房间距宜参考消防防火距离控制(钢筋混凝土结构6米、钢结构10米、高层结构13米);停车场尽可能少占地或利用地下空间。(6)建筑景观:沿城市道路立面应整洁,与周边环境协调。沿主次干道厂房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建筑形式应以现代风格为主。生产厂房建筑屋顶不应采用蓝色、绿色彩钢板屋顶,厂房屋顶应以灰色系为主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特殊工业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指标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报县土委会、规委会审定。
5.出让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我县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
6.生产类项目要求:需按照项目整体建设、运营的要求,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成后不可以改变用途,不可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
7.标准化厂房(工业地产)类项目要求:生产性厂房及配套设施需一次性建成。工业厂房建成后可依法转让,转让需整栋或整层转让,且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或独栋单层最小面积),转让时需与属地政府一起签订三方转让协议,属地政府作为见证方负责产业类型审核。
三、工作程序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经县投资促进及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区)向县政府提报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批示意见,编制年度工业用地计划。
(二)严格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召集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为并联审批单位。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需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厂房应以多层为主。
(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局及各乡镇(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和年度开发计划,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批准后执行,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乡镇(区)负责提供报件资料,县财政统一支付征地准备金(不含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报批税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并经司法局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对应启动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土地调查现状情况,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经司法局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征地“一书四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编制,并办理上报手续。
(五)实施征地与土地前期开发。集体土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并经司法局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土地征收公告,项目所在乡镇(区)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经费由乡镇(区)向县财政申请从征地准备金中全额拨付,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乡镇(区)负责完成。
(六)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区)提出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类型、环保要求、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税收目标、开竣工时间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成交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土地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并须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布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土地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土地竞得人应当在工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时限内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竞得人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无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的,终止土地供应,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九)出让金的清算。土地竞得人办理完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后,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与项目所在乡镇(区)进行土地出让金清算。在扣除计提费用及县级前期支付的费用后,返还乡镇(区),用于规范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
(十)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竞得人须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在重新确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动工建设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将按照《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纪律要求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长丰县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长政秘〔2018〕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