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龙头企业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实现新跨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制造强县战略,围绕“十四五”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实施百亿级制造企业成长培育工程,努力发展一批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带动强的百亿级大企业。
二、总体目标
实施百亿级制造企业培育工程,推动一批重点优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产值达100亿元企业5户以上。
三、培育对象
(一)企业(含销售总部或集团)在长丰区域内注册(新引进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到2025年底,企业产值达到或超过100亿元(含集团在长丰境内控股企业),财政贡献总量和亩均财政贡献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不含规费);
(三)企业“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速不低于全县规上工业平均增长水平;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质量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入库。建立《长丰县百亿级制造企业培育库》,凡符合条件企业,经乡镇、经开区推荐,可申请加入培育工程。
(二)审核公示。由长丰县百亿级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确定培育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长丰县百亿级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三)签订协议。由办公室与培育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四)服务管理。对列入培育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内鼓励企业提前完成年度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取消企业培育资格,企业退还专项奖补资金。企业产值以县统计局年底统计快报数为准,财政贡献以当年度企业入库数为准。
五、扶持政策
(一)培育进程奖励
1.培育奖励:对列入长丰县百亿级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前给予100万元发展培育奖励;
2.过程奖励:培育期内企业产值首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7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上台阶奖励,其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3.完成奖励:培育期内企业产值达到100亿元培育目标,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含100万元培育奖励)达标奖励,其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二)固定资产补助
4.对培育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项目,在市奖补基础上,按照市县1:2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合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5.对培育企业技改扩建1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市奖补基础上,按照市县1:2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研发创新奖励
6.鼓励培育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培育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在国家、省级奖补基础上,再分别按1:1给予配套奖励。
7.培育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本地实施产业化,经审计认定后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财政贡献奖励
8.对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当年实际财政贡献(不含规费)达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财政贡献增幅超过10%的,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不含规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人才引进激励
9.对列入培育的企业高管个人(限定5人),培育期内个人薪酬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其他人员激励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长丰英才计划”全面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8号)执行。
(六)优先要素保障
10.建立培育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培育企业需要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在集约节约用地基础上优先解决用地计划指标,对培育企业新认定的“三首产品”给予1:1配套奖励,同时在市场开拓、物流运输、招标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相关支持保障。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长丰县百亿级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包联机制。对列入培育工程项目库的企业,由县四大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及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联系,县直部门对口服务,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统筹推进百亿级企业培育工作。
(三)加强考核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培育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常态化做好跟踪帮扶,准确掌握培育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兑现扶持资金。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区)、县直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百亿级制造企业培育工作,努力营造浓厚氛围,激发企业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做大做强。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培育奖补资金根据已获政策情况按“一事一议”执行。
(二)培育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财政贡献中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涉及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严格按照从优执行。对项目库中培育企业到2025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培育企业无条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百亿级企业培育工程专项奖补资金。
(三)企业在培育期内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需真实、准确、合规,并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无条件接受长丰县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处理。
(四)对列入培育工程项目库的企业,在企业年终评优及各类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