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是金普新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针对零信贷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设立的支持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利息补贴。为确保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序实施,依照《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每年额度16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新区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供完备资料的贴息申请时间顺序,为企业办理贴息,贴息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条 金普新区注册且纳税的小微企业,2021年7月1日之后(含)在银行获得的首次贷款可申请财政贴息。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四条 贴息条件。企业获得贴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金普新区内注册且纳税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首次贷款。首次贷款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现金类贷款。首次贷款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依据,企业获得的银行表外融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不纳入首次贷款认定范畴。
3.贷款金额。首次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
4.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票据贴现、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
5.平台对接。贷款企业、银行均在金融科技服务平台注册,贷款通过线上申请、对接成功。
第五条 贴息比例。农林牧渔种养殖企业年化贴息率2%,高新技术企业年化贴息率1.5%,其他类型企业年化贴息率1%。
1.企业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其中农林牧渔种养殖业限于分类为“A01农业”、“A02林业”、“A03畜牧业”、“A04渔业”以及“A0511种子种苗培育活动”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
第六条 贴息范围。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
1.贴息次数以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为依据,涉及一份授信协议多次合同提款的,各次提款均可申请贴息,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协议授信总额。
2.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方可申请贷款贴息。首贷业务贴息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第三章 银企平台对接
第八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均需在“大连金融科技服务平台”(www.dljrkjfw.com)(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已注册小微企业、银行对接成功,企业获得首次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第九条 企业平台注册。小微企业平台注册,真实准确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登记证号、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银行平台注册。贷款银行平台注册,真实准确登记银行基本信息,包括银行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银企融资对接。已完成平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银行,在平台上确认对接信息,注册银行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信贷业务。
第十二条 反馈贷款信息。银企平台对接成功,银行应在每旬5日内将上一旬签订的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在平台反馈信息,包括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的编号、金额、利率、期限以及是否首次贷款等。
第四章 企业贴息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首次贷款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后,通过平台上的“首贷中心”模块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贷款贴息需要填报和上传以下信息资料:
1.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3.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税收申报系统导出的上月缴税凭证。
5.贷款合同签订日之后(含)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原件。
6.银行贷款放款凭证原件。
7.利息支付凭证原件。
8.申请贴息资金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一份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多次提款的,企业第二次提款及之后的贴息申请,需要填报和上传以下信息资料:
1.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表。
2.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税收申报系统导出的上月缴税凭证。
3.本次申请贴息的放款凭证原件。
4.本次申请贴息的利息支付凭证原件。
5.申请贴息资金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每年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2月末,企业申请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支付贷款利息的贴息,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第五章 银行确认信息
第十七条 贴息申请的确认。贷款银行根据平台推送信息,对贴息条件是否符合以及贷款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银行人员备案。平台对企业贴息申请的确认银行经办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包括银行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平台通过身份证件和手机号码识别备案人员。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建立小微企业首贷贴息台账,至少包括:
1.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企业明细表。
2.授信协议和贷款合同。
3.放款凭证和利息收入凭证。
4.证明首次贷款的企业征信报告。
5.企业规模、行业分类的证明材料。
6.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贴息审核与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 每年3月1日至3月10日,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组织贷款银行填报《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见附件),汇总企业贴息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负责对小微企业首贷贴息申请的审核。人民银行依据平台信息,对银行集中确认的申请贴息企业及贷款等信息进行逐笔核对,出具初审意见。新区财政局复审确认对企业贷款贴息。审核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首贷贴息资金的发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贴息小微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新区财政局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通过平台公示贴息企业名称、贴息资金、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贷款合同编号等,公示期7天,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首贷贴息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于公示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贴息资金发放后,新区财政局有权对企业贴息申请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申请贴息的行为负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新区财政局可取消其申报贴息资格,追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贴息企业的贷款银行应真实、准确地开展贷款贴息的确认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对配合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附加不正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屡次出现业务差错的银行,将取消该银行对企业贴息的确认资格,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