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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
2022
03/10
14: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政策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助力解决零信贷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我区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大连银保监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证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银发〔2020〕72号)部署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金普新区支持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额度为每年2000万元。

第三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

第五条 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首贷补贴,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补贴包含小微企业首贷贴息、金普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首贷担保费补贴和首贷业务定向资本金补充等。

第二章 首贷业务贴息

第七条 贴息条件

1.贷款对象:金普新区注册并在此办理缴税业务的小微企业。

2.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

3.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不含贴现)。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4.贴息范围: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

5.贴息利率:涉农企业年化贴息率2%,高新技术企业年化贴息率1.5%,其他类型企业年化贴息率1%。

6.其他要求:贷款对象、放款商业银行均在金融科技服务平台注册,贷款通过线上申请、对接成功。

相关贴息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金州新区中支”)牵头制定。

第八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即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再申请贴息补助。

第九条首贷业务贴息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第三章 首贷担保费补贴

第十条 自2021年起,对担保公司新增的小微企业首贷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度的1%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条件

1.担保对象:金普新区内注册且纳税的小微企业。

2.担保金额:单户担保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

3.担保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不含贴现)。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4.担保费率:500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按照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对500万元以上融资担保按照不高于1.5%收取担保费。

第十二条首贷担保费补贴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第四章 首贷业务定向资本金补充

第十三条 为不断夯实担保能力、提升小微企业首贷业务的担保辐射效能,自2021年起,对担保公司按每年200万的额度予以资本金补充,定向用于首贷担保业务的拓展,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资本金补充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享受本办法补贴的小微企业、担保公司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担保公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经审计等部门查出材料弄虚作假、资金用途不实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追偿补贴资金、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金普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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