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阳工业园区地处弋阳城南新区,经上饶市政府2002年12月21日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设立,于2006年3月16日被省发改委批准为省级工业园,近期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远景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现已建成面积3平方公里,落户企业108家,其中投产企业90家。目前园区已基本形成了以有色金属加工、机械汽配、纺织服装、食品医药、水泥建材等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2006年,江西弋阳工业园区被评为全市先进工业园区(第三名)。江西弋阳工业园区以 “两纵”(乐江线、徐铁线)“两横(311高速公路、320国道)”交通主干线为依托,由志敏小区、连胜小区、320小区、光辉小区、乐江小区五部分组成。其中志敏小规划用地1500亩,连胜小区规划面积1500亩,320小区拟规划面积6000亩,光辉小区拟规划面积5000亩,乐江小区拟规划面积4000亩。以特有的区位优势(距离江铜公司、德兴铜矿和贵溪冶炼厂较近)和丰富的金、银、铜、铁、锰、铝、锌、蛇纹石、磷、石灰石、莹石等矿产资源条件为园区产业发展基础,鼓励引进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有色金属和新型建材两大产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逐步形成由志敏小区有色金属产业基地,连胜小区机械汽配产业基地,320小区食品、纺织、建材产业基地,光辉小区医药、高科技产业基地和乐江小区水泥建材产业基地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特有的区位优势(距离江铜公司、德兴铜矿和贵溪冶炼厂较近)和丰富的金、银、铜、铁、锰、铝、锌、蛇纹石、磷、石灰石、莹石等矿产资源条件为园区产业发展基础,鼓励引进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有色金属和新型建材两大产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逐步形成由志敏小区有色金属产业基地,连胜小区机械汽配产业基地,320小区食品、纺织、建材产业基地,光辉小区医药、高科技产业基地和乐江小区水泥建材产业基地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
入园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凡在园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如下财政贴补政策:
1、外商入园新办企业,实行“二返三减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贴补政策。即: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后3年给予50%返还。
2、对省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实行“二返四减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贴补政策,即:自企业投产年度起,6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后4年给予50%返还。
3、对园区新办工业企业,实行5年的土地使用税财政贴补政策,即: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其实际缴纳县级分享留成部分,第 1年由受益财政给予80%贴补,后4年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的增幅给予财政贴补,但蕞高不超出企业当年实缴的县级分享留成部分。
4、县内园区外企业整体迁入园区,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以上年实际应缴纳数为基数,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 1年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贴补,后2年给予50%贴补。
5、园区内企业就业员工达100名以上,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超过60%,并按规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认定和财税、物价部门核准,3年内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
6、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种单项财政贴补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财政贴补优惠政策。
(二)、入园工业企业享受如下规费优惠政策:
1、入园新办的工业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征收的规费,县级收取的规费一律免收(不含安评、环评、消防等费用)。代省、市征收的规费,有收费区间的,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2、入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交县级收取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
3、实行入园企业收费上限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上限控制,以2004年的收费或企业投产年度的收费为基数,同一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实行零增长,同一项目在同一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也实行零增长。
(三)、入园企业享受以下保障政策:
1、入园企业所有证照办理由园区管委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并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招商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流程图(附件一)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制,联合踏勘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真正实现“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2、严肃服务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不按时参加联合踏勘的;
(2)强制招商引资企业交纳一切无关费用的;
(3)强行指定招商引资企业到相关中介机构的;
(4)不按招商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流程图承诺的时限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
3、规范收费。在办证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除,服务性收费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从中设卡阻拦。
4、实行一个窗口缴费制。所有涉及入园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公示,企业按照缴费目录,根据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缴费通知单,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集中缴纳各项规费。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呈报的规费收缴计划作出统筹安排,定期向企业发送缴费通知,实行集中收缴,统一结算分配。
5、向客商投资企业发放“一牌一卡一证”,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企业投资者证”,并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除外),不准随意对“企业投资者证”持证人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持证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处罚的,必须预先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
6、凡在我县投资创业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加收借读、搭读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7、禁止干扰和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入企检查审批制度、检查控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进行检查(除重大经济、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外),必须事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核准手续,检查结束的次日,必须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反馈检查情况;市直单位检查,必须经过市行政服务中心许可;同时规定,企业开工投产半年内不得进行入企检查,对企业检查实施25天休眠办法,所有检查集中在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所有检查实行总量控制,年底进行检查通报。未取得检查许可进入企业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有权拒绝,县行政服务中心将其检查视作“乱检查”行为进行查处。
8、各职能部门对园区企业的例行检查,必须先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取得检查许可后,在规定的检查时限内,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备案,由园区管委会安排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9、除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外的其他各类应急突发性的执法检查,相关的县行政执法机关可来电或来人先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经同意后,可先查后补审批手续。
10、县行政服务中心每月度到企业了解有无“三乱”情况,每季度牵头召开有关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曝光。
(四)、入园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新办企业投产当年实现并缴纳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剔除退税和查补税收,下同)达到50万元的,县委、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奖励,予以通报表彰;每超出50万元,加奖1万元,予以通报表彰;当年实现并缴纳税收比上年度每增加50万元,县委、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加奖1万元,并予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县工业发展基金列支。
2、对上市公司或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增量的20%,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贷款利息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适当列支支持。
3、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 名商标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4、本县出口企业出口本地生产的产品(含自营出口和市外贸公司出口),出口额500万美元以内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钱,500—1000万美元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钱,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钱,奖励资金由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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