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创新型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将更加简便。
上海市工商局制定并发布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办法》已于2015年6月2日起实施,除公司外,其他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也参照执行。
上海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即“科创22条”),《办法》正是为了落实科创22条提出的改革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支持科创中心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
今年以来,上海市工商局加快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步伐,并将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该局在前期调研走访中发现,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出资方式多样、股权变化频繁的特点,而办理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的便利程度对于其引进天使投资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对于企业设立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办法》参照“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规定工商部门除了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要求企业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外,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登记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放松政府对于企业自主经营的管制。
其次,提升工商登记的便利化。为了方便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确认,《办法》还拓宽了确认的方式。除了亲自到现场确认以外,当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到场时还可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二是委托律师进行见证;三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多样的确认方式将极大的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再次,强化企业主体信用责任。为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办法》除了规定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人依法处理外,还明确将上述处理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加强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信用惩戒,从而达到奖优惩劣的效果,以期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