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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3
02/24
12:1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在充分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本土项目及域外引进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二条、对主导产业新引进和改扩建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按30000元/亩标准出让。(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物流项目奖励比例可高于3%),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支持项目发展壮大。(责任部门:财政局)

第四条、对铝精深加工企业,在满足《霍林郭勒市铝液直供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前提下,给予优先保障铝水供应和铝水价格下浮优惠。(责任部门:工信局、工业园区)

第五条、对符合主导产业全产业链的加工类企业,产品附加值达到2000元/吨以上的,可优先接入园区微电网,享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优惠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责任部门:工业园区、工信局、能源局、城投公司)

第六条、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每年安排项目对地方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安排项目对地方新增加财政收入的3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我市重点打造的“五个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技术、新业态项目,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安排项目对地方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责任部门:税务局、财政局)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的大宗物流中心等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地块优先供应住宅用地。(责任部门:商务局、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技术创新应用或提高装备水平的技改项目,自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节能减排、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追加给予1.5%的奖励。(责任部门: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

第九条、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才、高科技人才(年薪不低于50万元),并在霍林郭勒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五年财政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9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奖励政策按照霍林郭勒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第十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安排域外企业对我市新增加财政收入的80%资金给予奖励;对于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并成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责任部门:金融办、财政局)

第十一条、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代办制,即“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组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机制,实行审批、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让企业“一事最多跑一次”。(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局、重大项目办)

第十二条、本政策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高于项目当年对我市新增加的财政收入。

第十三条、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如遇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相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截至新招商引资政策出台。政策解释权归霍林郭勒市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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