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蒙东地区构建以生态旅游业为支柱的发展定位精神和全市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安排部署,全力打造乌丹文化旅游城市,加快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加大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翁旗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将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为全旗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翁旗登记注册、缴纳税收、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旗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业,以及为翁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包含公职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旅融合发展的项目要坚持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翁旗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 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重点文旅融合项目建设
(一)对于在创意设计、民宿、会展、文创产品开发等业态领域创新的文化旅游企业,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经营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创意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二)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支持文旅企业投资兴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文博艺术展览馆,且建成后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开辟快速、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
(五)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房屋测绘费、环评费、土地勘测费、拍卖佣金等服务性收费或中介服务费由对口主管部门协调,一律以最低标准收取。
(六)对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项目,以及对旗域经济发展、文旅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土地出让价格、争取上级专项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具体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六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根据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26358-201 0)、《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文旅小镇等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要求的涉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接待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宾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客入翁”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翁旗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达到3000—6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全年达到6000—10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超出1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二)对于在翁旗本地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异地旅行社在翁设立分社的,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免收三年租金。
第八条 支持非遗产品开发
(一)对进行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纳税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纳税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工坊的企业或基地,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人才培育
(一)鼓励文旅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践基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对文旅企业与各大专院校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翁旗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拥有导游资格的导游员,在翁旗地接带团数量每年达到5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年奖励1万元。
(三)对在翁旗本地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员,每年开展1—2次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培育新业态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景区内创演反映翁旗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地域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旗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以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相关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