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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11/28
14:54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域内(含农垦)投资新建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投资强度符合省级开发区标准的产业项目。重点扶持生产加工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政府设立项目扶持发展基金,用于项目扶持。

符合我市及农垦产业发展规划,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本区域范围内,土地征缴出让在本市国土部门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二、新建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1. 对落户密山经济开发区及密山域内的新建、盘活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1000-5000万元以下、5000万-1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下,分别给予6%、8%、10%的企业发展资金扶持。

2. 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用地,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对于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租金标准。

3. 新上产业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的,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三、总部经济贡献扶持政策

4.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照60%给予扶持。对引进总部经济的引资人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奖励。

5.对引进的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参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6. 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当年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落户发展。新落户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资金6%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8.对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园区,经国家、省商务部门认定,进入国家、省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9. 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3年。

五、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10.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11.对境内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70万元资金扶持;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可在企业转板成功后再申请扶持资金130万元。

六、“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12. 商业综合体、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畜牧养殖(大规模有深加工产业链)及特殊类型项目。

1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项目。

14.国内外500强企业及对地方经济贡献大、拉动力强的重大项目。

15.开发区内工业地产建设项目。

16. 对于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或对密山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

17.域内农垦不符合适用范围的投资项目。

18. 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经密山市投资项目专家论证评审领导小组论证,提交密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确定具体扶持内容。

七、附则

19.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0.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按照市发改局、工信局批复或备案的统计局实际入库数据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进度拨付,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证整体动工后拨付10%,项目主体封顶后拨付40%,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由市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认定报告,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依据报告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应拨付的剩余扶持资金(多退少补)。

21. 总部经济扶持企业的认定,由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外贸发展扶持企业的认定,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域经济发展中心指导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相关佐证材料并初审,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22.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本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本办法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予以评估修订,经密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此前发布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24. 本扶持政策由密山市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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