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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人才飞地”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2022
11/18
11:03

为助力克山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本地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人才飞地。通过搭台借势借人才,打通本地与飞地的资源交流渠道,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在克山行政区域外设立的,集科技成果示范转化、协同创新、联合招商、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平台载体。人才飞地实行“企校政”合作模式,以研发、引智功能为主,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实现研发域外化、生产本地化、引智多元化,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和高端人才的柔性引进。

第二条 支持和奖励政策

1.我县企业在人才飞地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被飞地所在地评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科学家工作室,我县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我县企业通过人才飞地购买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对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给予其技术交易金额的30%、最高15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获补助的资金总额最高150万元。

3.我县企业依托人才飞地从事自主研发活动,研发费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对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按照超出部分20%给予研发后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4.我县企业研发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畜禽)新品种及发明专利在我县转化,对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20万元,省级审定的新品种每个10万元,发明专利每个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新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发明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新品种同时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按国家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5.以服务县域主导产业为重点,在我县新建的“头雁”工作站子站,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头雁”工作站子站运行较好,为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次年起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6.我县企业通过人才飞地,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峰会论坛、项目成果对接及全国性学术会议等推介活动,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给予举办企业最高50万元补助。

7.我县企业在人才飞地所在地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备案认定,成功运行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20万元。

8.通过人才飞地柔性引进的,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县实现转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参照成果转化获得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20万元。

9.我县人才飞地驻外工作站招引的重大项目,签约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完成固投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驻外工作站最高4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只补助一次。

第三条 通过人才飞地引进的,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企业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四条 我县企业在县域内开展的相应活动享受本奖励办法同等政策支持;我县协助企业对接人才飞地所在地相关政策。

第五条 凡与省、市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并行执行。在省、市政策执行中,若我县财政有匹配,匹配额度高于或等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则只执行省市政策;若低于本办法规定额度,则我县财政补齐差额部分。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配套出台《克山县“人才飞地”建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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