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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标准厂房租赁和出让管理办法
2022
10/21
14: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形成产业快速集聚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医药工业园、机电产业基地(以下统称:袁州工业园)辖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袁州医药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建设公司)经营管理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公司有权以其公司名义具体负责厂房经营、租赁或出让等合同洽谈签订、租金收取及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建设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或购买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及袁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环评规划,固投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送交袁州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固投2000万元以下项目应送交拟落户园区审定通过。

(二)医药工业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医药、智能制造等行业;机电产业基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机电、锂电、电子信息等行业。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优先租赁或出让。

(三)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必须落户在园区内,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1000㎡或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1000平方米·年。

(四)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企业向开发建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标准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电负荷及用水量、备案申请等开发建设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开发建设公司审核通过企业拟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面积、楼层等相关信息后,与入驻企业正式签订租赁或出让合同。

(三)企业在标准厂房租赁或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投产,即装修期间为三个月,装修期间免交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如确因设备安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投产的,应报请开发建设公司审核并书面同意,免交租金与物业管理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租赁期限及费用

第六条 租赁期限入驻企业标准厂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2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开发建设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入驻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租赁价格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的底层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2元;多层厂房的二层楼层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三层楼层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整栋厂房租赁按最低租金标准收取,如涉及四层及以上楼层厂房租金另行商定;员工宿舍、办公楼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7元。租金标准因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的,按照市场价格适时调整,具体以开发建设公司相关书面文件为准。如租赁入驻项目需要开发建设公司二次装修的,在房屋出租期间应增加银行贷款利息计增租金。

第八条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季度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租金必须在上一季度租金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入驻企业需按照月租金的不低于2倍缴纳履约保证金。入驻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在合同有效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无息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第五章  标准厂房出售

第十条 标准厂房实行租售并举,可直接出售给企业或由入驻的租赁企业进行购买,出售或购买价格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但不得低于投入成本价格,包括建筑成本、土地成本、装修成本、银行利息等。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开发建设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负责,企业入驻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将方案书面报开发建设公司,经开发建设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开发建设公司审查同意装修改造方案不代表其方案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由入驻企业对其装修改造方案的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入驻企业应按厂房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超出厂房的消防等级由企业自行增加消防设施,使其符合生产需要。

第十三条 厂房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气、通讯、消防、行车、电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 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开发建设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使用的供电变压器及供水水表,由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自行申报安装的变压器,待企业退园后,可交由开发建设公司按行业折旧标准进行回购。厂房内入驻企业自用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入驻企业缴纳,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会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或受让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且入驻企业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

第十七条 标准厂房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公司维修,因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原因造成标准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入驻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费按0.6元/平方米·月,由入驻企业向开发建设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季度的物业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物业费必须在上一季度物业费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次物业费采取先签订合同并交清各项费用再交标准厂房的流程进行。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开发建设公司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二个月的,开发建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入驻企业出资添置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开发建设公司协商,拆除后入驻企业须将标准厂房恢复原状。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税收和企业发展基金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租赁或出让合同签订时的《袁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标准厂房出让过程中应由买方缴纳的交易环节税款,按地方留成的100%拨付企业用于扶持入驻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上市公司、国企、央企、国内200强、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扶持奖励资金均由税收受益财政按照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袁州工业园区且为一般纳税人。

(二)项目投产后的12个月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要求。

(三)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万元/1000㎡或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1000平方米·年(面积均指厂房建筑面积)。投产首年不足一年的,根据年度税收强度的月平均数以实际生产经营月份套算。

(四)未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六)未违反环保有关规定及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按入驻企业实际在园区投资经营的年限,按照日历年度兑现优惠政策。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建设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二)投产3个月后未在袁州区产生税收的。

(三)停产、停业超过3个月且不能恢复生产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2个月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性质和使用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转让、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六)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七)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环保、消防、安全等达不到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及园区相关制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袁州医药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公司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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