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赣州综合保税区(简称赣州综保区)提高外贸服务和产业配套能力。经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对赣州综保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型企业(含研发设计、检测维修)、自营贸易企业,年出口(出口、进口均为一线,下同)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出口额计算,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出口额计算,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出口额计算,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对区内生产型企业、自营贸易企业进口货物,按实际进口额计算,年进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年进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二、鼓励周边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赣州综保区报关进出口,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进出口额计算,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进出口额计算,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使用普通货柜(不区分大小柜)车辆经赣州综保区进出口并实际进出境的物流企业给予物流补贴:货值1-4万(不含)美元的,给予800元/柜物流补贴;货值4万(含)美元以上的,给予1200元/柜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运营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赣州至香港货运直通车常态化运营,对物流企业利用赣州至香港货运直通车(每柜报关货值不低于4万美元)经赣州综保区进出口并实际进出境的,给予4000元/柜运行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运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强区港联动,对区内物流企业经赣州综保区和赣州国际陆港等开放平台区间运输成本按照600元/柜(不区分大小柜,但每柜载货重量或体积须达到50%以上)标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租赁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在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6000元/㎡或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后,根据其当年实际使用面积,给予80%租金补贴(不含水电费、物业费);对租赁标准厂房、保税仓库的贸易、保税服务类企业,自交付之日给予其3个月装修期,企业任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000美元/㎡的,根据其当年实际使用面积,给予80%租金补贴(不含水电费、物业费)。补贴年限不超过4年。企业投产一年内要实现入规入统。
七、对区内生产型、自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含)或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实际发生的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对供应链企业通过开展供应链服务引导区内外企业在赣州综保区实现进出口的,给予1‰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入区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4〕9号)等赋予赣州综保区的政策。享受上级给予赣州经开区、赣州综保区,以及赣州经开区本级制定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奖励和补贴重复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计算。对行业知名企业、项目投资大、产业带动能力强、进出口贡献大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的扶持、奖励和补贴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十、本政策由赣州综保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赣州综保区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赣经开政字〔2017〕275号)停止实施,已订立合同的继续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