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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六十条措施
2022
09/22
11:1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不断优化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营商环境,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全力掀起新一轮创业新高潮,奋力开创高质量跨越发展新局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二章 土地奖励政策

第三条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出让价格按摘牌成交竞价执行,挂牌价原则上不低于13.6万元/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买、弹性年限出让方式购地。

第四条土地奖励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在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合同高新区将约定,在一个月内将超出13.6万元/亩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奖励。若企业在高新区年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土地政策奖励:

(一)年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奖励。

(二)年上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区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奖励。

(三)年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区财政按90%的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奖励。

第五条实行土地价款等额奖励政策。若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40万元/亩以上的,将土地价款等额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奖励,即实行土地价款等额奖励政策。

第三章 税收奖励政策

第六条亩均税收奖励政策。年税收贡献达到3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

(一)年税收贡献3-5万元/亩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税收贡献5-7万元/亩的部分,由区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税收贡献7万元/亩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租赁厂房奖励政策。年税收贡献达到20万元/千平米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

(一)年税收贡献20-35万元/千平米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税收贡献35-55万元/千平米的部分,由区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税收贡献55万元/千平米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奖励期限。税收奖励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一年后连续计算。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期限顺延三年;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并保持为我区工业骨干企业的,奖励期限再顺延三年。

第四章 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新落户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企业。落户两年以上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的,土地使用税按以下标准给予梯度奖励:

(一)年上缴税收达到3-5万元/亩的,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上缴税收达到5-7万元/亩的,由区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上缴税收达到7万元/亩的,由区财政按9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再生资源企业奖励政策。再生资源企业年上缴税收达20万元/亩以上的,按50%比例奖励。年上缴税收低于20万元/亩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及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上部分,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股权减持、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为推动园区企业加快发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给予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骨干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奖励:

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工业骨干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六章 工业企业税收奖励延期政策

第十三条奖励范围。当年入库增值税(含免抵调)和企业所得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查补税款),根据招商合同约定,其享受财政奖励的年限已到期的企业。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和期限。经管委会认定,以上一年度税收贡献为基数(含免抵调,总额450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期限三年。

(一)超基数50%以下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二)超基数50%至100%的部分,由区财政将按70%奖励给企业;

(三)超基数100%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90%奖励给企业。

第七章 工业地产租赁价格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工业地产租赁优惠价格。普通工业地产厂房一楼为8元/平米/月、二至四楼7元/平米/月。洁净厂房一楼为13元/平米/月、二至四楼12元/平米/月。执行时间从2020年6月1日起,暂定两年。

第十六条工业地产租赁价格梯度奖励政策。根据企业1000㎡厂房年税收贡献,给予企业厂房租赁价格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税收贡献20-35万元/千平米的,由区财政按2元/㎡/月奖励;

(二)年税收贡献35-55万元/千平米的,由区财政按4元/㎡/月奖励;

(三)年税收贡献55万元/千平米以上的,由区财政将全额租金奖励。

第八章 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境内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首发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1500万元。

第十八条境外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首发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1200万元。

第十九条股权转让奖励政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奖励1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新四板”挂牌奖励政策。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层挂牌的,奖励1万元;完成股改、与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或券商签订股改协议并在标准层挂牌成功的,奖励70万。

第九章 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同时给予区内企业当年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5万元。

第二十三条引进平台补贴政策。已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的,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面积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引进以上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面积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奖励政策。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分别给予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章 招商代理公司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聘请招商代理公司招商。聘请招商代理公司协助高新区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进行招商。招商代理公司人员陪同高新区考察企业产生的差旅费,由高新区负责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招商代理公司奖励政策。对招商代理公司实行前期服务费(10万元/年)+项目落户进度奖+重大项目投资奖+后期税收留成比例奖的模式给予奖励。后期税收留成比例奖,指经招商代理公司引进的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企业五年内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6%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项目落户进度奖

(一)项目开工奖。引进企业与高新区签订招商合同并开工后,给予招商代理公司2万元奖励。

(二)项目投产奖。引进企业成功投产后,给予招商代理公司3万元奖励。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招商代理公司5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投资奖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的企业,再给予招商代理公司10万元奖励,总计20万元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20亿元企业的,再给予招商代理公司40万元奖励,总计50万元奖励。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企业的,再给予招商代理公司90万元奖励,总计100万元奖励。

若协助高新区引进多个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落户,可叠加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一章 招商顾问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聘请招商顾问招商。凡为高新区对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央企和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提供重要信息,或为高新区招引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由高新区聘请为招商顾问,并实行动态管理。招商顾问陪同高新区考察企业产生的差旅费,由高新区负责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招商顾问奖励政策。对招商顾问奖励采取基本薪酬+项目落户进度奖+重大项目投资奖的模式给予奖励,其中基本薪酬为5000元/月,按月发放。

第三十二条项目落户进度奖

(一)项目开工奖。引进企业与高新区签订招商合同开工后,给予招商顾问2万元奖励。

(二)项目投产奖。引进企业成功投产后,给予招商顾问3万元奖励。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企业的,给予招商顾问2万元奖励;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企业的,给予招商顾问3万元奖励;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给予招商顾问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重大项目投资奖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企业的,再给予招商顾问10万元奖励,总计20万元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20亿元企业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总计50万元奖励。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企业的,再给予90万元奖励,总计奖励100万元。

若协助高新区引进多个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落户,可叠加享受奖励。

第十二章 物流出口补贴政策

第三十四条物流补贴对象。落户高新区的光电信息企业,凡需提供深圳、东莞两地发往高新区孵化基地散货运输服务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补贴期限5年。

第三十五条出口补贴政策。落户高新区的光电信息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出口额每美元补贴2.5分人民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贡献。

第三十六条固定补贴政策。经高新区同意的特定光电信息企业,可按运输量的固定方数进行补贴。补贴上限为不超过上年补贴金额,同时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三章 融资担保政策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方式。为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高新区通过“财园信贷通”“出口信贷通”“科贷通”、平台公司担保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扩大投融资。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政策。新落户工业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规模,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挂钩。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担保规模,与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年上缴税收挂钩。

第三十九条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条件。购地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年亩均应税销售收入应不低于300万元或亩均纳税额不低于3万元;租赁厂房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每1000㎡厂房年应税销售收入应不低于600万元或年纳税额不低于6万元。

为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新投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条件,但两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的担保扶持。

第四十条梯度担保政策

(一)规模以下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6或不高于纳税额的3倍担保。

(二)规模以上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4或不高于纳税额的8倍担保。

(三)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3或不高于纳税额的10倍担保。

第十四章 企业用工政策

第四十一条交通补贴政策。与区内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省内市外单程不超过100元/人,省外单程不超过200元/人。10人以上包车参观区内企业并签定就业协议或输送10人以上到区内企业就业的,全额报销往返车费。

第四十二条食宿补贴政策。到高新区求职的市外务工人员,可在“新余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之家”享受三天免费食宿。自行解决食宿的,可享受一次性食宿补贴100元/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天。

第四十三条安家补贴政策。新招入的市外务工人员在区内企业连续就业1年以上的,如自行解决住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5000元。子女进入幼儿园学习的,给予一次性保育补贴1000元,子女义务教育可就近入学,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补贴政策。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市场方式招聘用工,凡是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并新增使用派遣员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奖励。

第十五章 “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政策

第四十五条“优秀企业家服务卡”申领人范围

(一)境内和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央企、工业骨干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区聘请的招商顾问。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年上缴税收达10万元/亩或20万元/千平米标准厂房以上的;

2.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3.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4.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

(五)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第四十六条子女入学政策。“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持有人的适龄子女在高新区公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可在全区范围内择校,并享受区内儿童入学同等待遇;需要转学的,优先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免费体检政策。“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持有人每年可在区内公办医疗机构免费体检一次,本人及家属在区内公办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检查、治疗、安排住院。

第四十八条“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持有人办理业务时,高新区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持有人所在企业向管委会提交与企业发展有关的申请报告时,优先办理,原则上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章 锂电产业奖励政策

第四十九条支持锂电产业发展政策。对搬迁落户高新区的锂电企业,由区财政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补偿,补偿标准为5000元/车次,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锂动力电池整车生产资质或设立分厂的整车生产企业,达到生产准入要求的投资规模、建成汽车制造四大工艺生产线(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且通过国家相关部委验收,达到实质性投产的,由区财政按乘用车、商用车、客车、专用车生产资质分别给予2000万、1000万、500万和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涉及多项资质奖励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前期融资、厂房建设等方面一事一议,采取特殊政策支持。

第五十条鼓励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新引进国内行业前三名重点锂电企业,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财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国内行业前三名、在新余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一条鼓励产业链合作。鼓励锂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内行业内生产企业优先供应或采购产品,对供应或采购企业按其年度供应或采购结算额的0.5%奖励,单户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供应或采购奖励根据供需市场形势变化,只奖励一方,奖励对象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章 服务企业政策

第五十二条落户代办政策。由各产业园、对外合作局和行政审批局指派业务熟练的代办员,成立代办小组,为招商引资落户高新区的工业企业提供代办服务,全程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打造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

第五十三条挂点帮扶政策。实行“六个一”(即一个在建项目、一个帮扶小组、一名县级领导挂点、一个帮扶单位对接、一名帮扶责任人、一名挂点联络员)的方式,帮扶对接新落户企业。具体协助企业制定建设计划,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五十四条实行调度政策。为及时、系统、全面地掌握全区在建在谈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产业园书记、主任原则上每星期调度一次;分管产业园的领导原则上每半月调度一次;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和区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调度。

第十八章 投资入股扶持政策

第五十五条提高企业增信政策。对生产效益好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拟上市企业,依据企业融资需求,高新区可以土地、厂房、资金等方式出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提高企业增信。

第五十六条企业“创新券”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支持企业参加资本市场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大学举办的各类支持上市的服务活动。每户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章 供应链金融政策

第五十七条供应链金融政策。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高新区,对于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高新区将牵头组建供应链金融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结算给予费用优惠。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一企一策”政策。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的优惠奖励涉及到多个奖项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与高新区原签订的有关招商合同,一律按原合同执行。本优惠政策涉及“以上”均含本数,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新余高新区管委会。

名词解释:

1.年上缴税收: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和。

2.年税收贡献: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和。(其中,增值税按45%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按32%留成比例)

3.规模以上企业: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年应税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

4.工业骨干企业: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工业实体企业,认定为骨干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①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

②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同时年入库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幅均超过30%的;

③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在主板、海外上市的。

5.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6.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行政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副职以上负责人。

7.项目开工:主体工程基础出地面,租赁厂房项目须启动厂房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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