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区块链产业集群,进一步构建区块链产业生态系统,促进区块链企业(机构)发展壮大,结合临空区区块链发展实际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本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本政策奖励资金的企业(机构)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区块链是指是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
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区块链产业是指从事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机构)。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企业(机构)除外。
第四条 本政策中区块链企业(机构)认定条件如下:
1.业务方向涉及区块链产业领域,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并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应用项目开发、平台运营等区块链产业经营行为;
2.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技术成员不少于3人,且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保证明;
3.新增并经税务主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自筹研发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
4.拥有与区块链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及核心技术。
第五条 本政策所指技术人才为金融、信用、数学、加密(密码学)或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在当前工作单位从事区块链的研发、测试、运营维护等技术性工作累计183天以上。
第三章 扶持措施与标准
第六条 场地补贴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5年内给房租补贴,
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补助房租,第三年至第五年补助50%房租。
对自建、购买自营场地的,按面积给予700元/平米、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入驻的企业(机构)初次装修按照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的40%、最高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机构)最高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从租用、建成时起5年内,宽带费和水电费实际支出总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50%、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按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总部引进加大总部引进激励力度,对区块链产业领域的知名企业(机构)特别是(准)独角兽企业将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迁入本区的,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落户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八条 示范应用奖励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创新示范,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每年重点支持一批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对于经区管委会评审列为重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20%的建设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技术(应用)服务奖励临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被上年度世界500强(美国《财富》杂志评选)、中国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采购,按照技术(应用)服务采购合同总额的20%、1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200、100万元。
临空区内企业采购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用于实现企业“降本增效”或转型升级,给予采购资金总额的2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研发投入奖励鼓励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区块链企业(机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其研发投入予以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资助或奖励的区块链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50%、30%、2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奖励对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的国家、省、市级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创业基地等相关平台,按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的企业不能重复核算,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运营活动补贴鼓励区块链企业(机构)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促进区块链技术交流合作。经区管委会备案,自企业(机构)投入运营时起前3年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100%,3年后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活动补贴,同一企业(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 成长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区块链企业(机构),分别给予40万元、8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奖励不累加。
第十六条 高企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每年从中遴选一批技术优势明显、活力动力充足、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一次性10万元/户补助支持。
第十七条 独角兽培育加大区块链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建立区块链产业“独角兽”培育机制。对于获得A轮以上投资、完成融资1000万元以上、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成长性区块链企业,根据其财税贡献和融资估值情况,分年度给予培育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如企业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则参照本政策第七条给予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补差支持。
第十八条 融资支持对获得金融机构资金贷款的,给予其当期执行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保费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九条 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机构),按南昌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府发〔2020〕24号)企业实际取得奖励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人才奖励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区域链领域技术人才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获得省级、市级、区级人才政策中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货币型资金奖励总额基础上,另给予资金奖励总额10%的专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重点引进的区块链领域技术人才,在我区享受人才公寓的,可在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该人才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长使用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临空辖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议”原则给予扶持。对于重大项目引进及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经营发展部负责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职责进行联审,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区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高于上级政策扶持资金的,在上级政策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予以补差。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据本政策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人才奖励除外)应用于企业(机构)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
本政策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企业(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政策资金的,或企业(机构)注册地址在10年内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临空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机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各级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南昌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