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筑业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拓展省内外市场,扶持企业升级创优、做强做大,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产业相关政策,结合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做强做大
(一)引入建筑企业奖励
注册地首次入驻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并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纳税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
入驻企业有多项资质的,以最高资质为准,不重复奖励。迁入企业需经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相关部门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才能给予兑现奖励。
(二)资质晋升奖励
资质晋升奖励标准等同于引入建筑企业奖励,企业当年有多项总承包资质晋升的,按年度奖励最高项给予奖励。企业资质晋升时应向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报备,签订相关协议之后才能给予兑现奖励。
(三)创优树品牌奖励
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项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荣获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与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闽江杯”优质工程、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颁发的“华东六省一市结构工程示范奖”,每项给予奖励30万元;荣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
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荣获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荣获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
荣获国家级QC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省级QC成果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荣获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按“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1.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单项施工项目财审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下(按发改委政策调整)的政府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属于可以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注册地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且对龙岩高新区(经开区)有经济贡献的相应资质企业参与竞标。
2.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公路、水利水电、机电设备与安装、环保工程等所有的专业工程招标中,凡总公司注册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建筑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时,可将其增项资质与主项资质同等对待。
对龙岩高新区(经开区)非公有制投资的生产项目建设(不含政府投资项目)选择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筑企业施工的,给予建筑企业承建该项目对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济贡献的50%奖励给项目业主。该项奖励由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应向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建设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备案。
3.对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内企业选择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进行项目代建的,按代建费用的50%标准奖励给项目业主,封顶奖励20万元。
三、经济贡献奖励
对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年度营业收入(不含税)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占建筑业总产值30%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1)年度营业收入1500-7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7500-13500万元(含7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13500-19500万元(含13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40万元;
(4)年度营业收入19500-25500万元(含19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
(5)年度营业收入25500-31500万元(含25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6)年度营业收入31500万元以上(含31500万元)的建筑企业,采用“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兑现。
四、积极引进外地优秀的建筑企业
总公司新迁入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建筑企业,从注册登记年度起,如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对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参照签约合同内容执行。
五、做好建筑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注册地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资质建筑企业,根据年度经济贡献情况,可安排员工适龄子女就读区内优质学校(优先安排在职且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的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此措施印发之日起入驻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建筑业企业,应先与建设与生态环境局签订承诺协议,主动接受监督,承诺十年内不迁出,对入驻年限未满十年需迁离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建筑业企业,相关部门必须在企业退还全部奖励金和返还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前提下,方可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此措施印发之日前已注册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的建筑业企业,此条款按入驻时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与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解释权归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
八、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龙经管委〔2020〕3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