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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
08/15
15:48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一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服务,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园区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使用有效期内的火炬创新券在对应限额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对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管委会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40万元。

此条款与市级/区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条  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对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自入库之日起将企业使用有效火炬创新券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比例提高至50%。

对年度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年度首次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35万元奖励;对年度重新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25万元奖励。

对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

属“高新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7%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支持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或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前述主体联合,在高新区设立创新研究院,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活动。

对上述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择优评选不超过5家,授予“火炬创新研究院”称号。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30%的补贴。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7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风险预警),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每个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区级相关政策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第二章  建设高水平孵化载体

第九条  支持建设各类孵化载体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两岸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金砖众创空间”和“火炬金砖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4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评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可叠加享受。本条款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不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创客项目,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平台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培育成果

在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培育辅导下,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瞪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每家企业单项10万元的标准在下一年度给予创业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奖励;其中,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瞪羚企业”,仅按其中一项计算奖励。本条奖励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

对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且已申请市级技改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下一年度可按照市、区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度工业产值较前三年最高产值的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且较前三年最高值增长超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下一年度按实际增量部分的2‰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小企业上规模

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自次年起连续纳入统计满2年,且年产值持续保持增长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智能制造

第十五条  实施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服务专项

高新区每年选取3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考虑市场前景广阔且生产场地紧张的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为园区工业企业进行免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帮助企业通过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提质增效,每家企业诊断服务费最高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

(1)支持工业企业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采购设备。对年度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按其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采购设备总额的1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2)对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购买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或诊断服务的工业企业,按其自然年度通过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实际购买总额的4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对年度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洁净等级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可按不超过造价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集聚

对落户高新区且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智能制造服务商,按其自然年度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予以奖励,智能设备类、整体解决方案类(含工业软件)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总额的0.5%、1%予以支持,单家服务商每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九条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1)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打造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对年度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参照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含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2)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打造智能工厂,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  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

对整合国内外优质智能制造服务资源,并为园区非关联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的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可按园区工业企业自然年度通过其实际购买设备和服务总金额的4‰给予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运营商奖励,单家平台运营商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五章  鼓励产融结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高新区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对年度放款金额不少于1亿元,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不少于80家的驻厦银行机构,按实际放款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年度增信融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不少于15家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增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年度融资租赁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不少于1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实际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家公司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化火炬增信贷金融业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园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每年安排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税易贷”和“信易贷”金融业务的贷款风险补偿。

(一)高新区管委会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税易贷”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5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补偿。

企业向合作担保机构支付不高于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其余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分档补助:(1)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按照担保金额的2%予以补助;(2)担保金额在500万以上的,超出500万的部分按照1.5%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税易贷”贷款的累计金额最高1000万元。

对贷款结清的企业,按企业实缴利息的40%予以补贴。

(二)推出火炬“信易贷”金融业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高新区管委会为合作银行分担“信易贷”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则停止补偿。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信易贷”贷款的累计金额最高500万元(单笔不少于2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企业引才育才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引进硕博士毕业生

对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获得的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给予1:1一次性配套补贴。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校园招聘

鼓励企业参与高新区组织的赴外校园招聘活动,并给予应邀参加的用人单位不超过2人,每人50%的差旅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践

支持在高新区或高新区企业内设立的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批量接收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实习实践。对一次性接收10人(含)以上,且连续在企业服务满1个月的,给予学生以下补贴:

(1)交通补贴。按省内(厦门市除外)500元/人、省外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2)实习实践补贴。按照企业发放薪酬给予学生1:1实习实践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最高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最高2000元/月,本科生最高1000元/月,最长6个月。

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是指高新区企业与国内高校合作共建,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在工作开展前办理备案。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人才

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通过校企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高端研发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所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进入企业工作,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并就任技术岗位满一年的,按照博士研究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本科生5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培养补贴。

校企联合培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高校通过定向委培、专业共建、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联合培养人才,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工作开展前办理备案。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规〔2022〕1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开展的相关业务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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