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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
07/22
11:0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助力现代化“双优”新宁海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减税降费,助力企业减轻负担

1.加大留抵退税力度。2022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六大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3.加大服务业税费减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4.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

5.做好涉企收费减免。继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涉企不动产登记费等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等政策。

6.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

7.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

8.降低企业用水用能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3个月内补缴。鼓励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现货市场运行时,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9.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再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

10.延续实行阶段性制造业税费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11.减收部分设施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 12月31日。

12.减免基础服务费用。对宾馆饭店(民宿客栈),2022年1-3月的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减半收取;对承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饭店(民宿客栈),2022年1-6月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全免。

二、财政扶持,缓解企业抗疫压力

13.补贴企业防疫支出。餐饮、零售、旅游、文化娱乐(含网吧、影剧院等)、公共交通运输(含出租车、网约车)、建筑业、民办养老及教育机构等领域重点人员,参照执行核酸检测重点人群“应检尽检”要求的,检测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对进口物资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工业企业,检测费用予以补助50%。

14.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按规定自主开展新入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6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自主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800元/人补贴。

15.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0.5%收取融资担保费。

16.加快消费市场复苏。继续开展“春暖甬动·你买单我助力”消费券发放活动,消费券向餐饮、旅游、文体等行业倾斜。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参与职工疗休养和春秋游业务。

17.支持旅游行业业务开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活动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等运营机构参与政府相关采购,采购单位按合同及时支付资金。支持旅游行业企业承接职工疗休养和春秋游业务。按规定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18.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补助。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道路货运企业进行一次性补助,实际运营车辆在20辆(含)以上、50辆以下的补助2万元;50辆(含)以上、100辆以下的补助4万元;100辆(含)以上的补助6万元。

19.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并通过国内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零售电商和农电商企业,根据网上交易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20.鼓励直播电商发展。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建设、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以及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

21.加大跨境电商和海外仓支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发展,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业务)的结关货物货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

22.加强企业参展力度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参与境内展会,最高予以展位费50%补助,单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0.8万元;线上展会对每家企业每平台最高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0.5万元,全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23.稳定猪肉供给。对纳入省储备范围的能繁母猪,予以养殖场每头最高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4.强化蔬菜保供。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并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的速生蔬菜生产基地,给予扩种面积每亩补助不高于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5.鼓励粮食生产。对承担早稻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每亩350元。

26.推广使用配方肥。推广在水稻、大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种植中使用备案内配方肥料,每亩使用量在限额范围内,补贴400元/吨。

三、优化服务,帮扶企业共渡难关

27.加强企业信贷支持。稳定企业信贷预期,协助企业转续贷,做到不抽贷、不断贷;对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加强对小微企业、小微园区金融扶持,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

28.鼓励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国有企业等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采购,尽量预留采购份额。

29.加速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审批方式,促进审批提速。提升政策兑现速度,依托数字化手段,做到高效直达,加快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力争2022年上半年达到80%。

30.深化企业“三服务”。加强稳链纾困助企工作统筹,按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企业服务,按行业做好风险排摸、监测与协调。加快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整机装备等检测和通关速度。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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