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局、所、中心)、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逐步调整产业结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
新引进项目主要为新装备、新材料、信息技术产业、智能经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
1.加大引进力度。外资项目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到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落地企业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落地企业奖励25万元。内资项目(仅指余姚市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对落地企业奖励10万元 ;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对落地企业奖励20万元。(该奖励可与市级奖励重复享受)
2.研发扶持奖励。对新引进项目,在创新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一年度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第二年度亩均税收达到45万元,第三至第五年度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的,则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度按当年度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泗门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落地企业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按当年度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泗门留成部分的50%给予落地企业奖励。该奖励按年度兑现。
3.加速投产奖励。新引进企业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且达到相应投资强度的,按土地出让价的0.5%予以奖励。18个月内建成投产后且当年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再按土地出让价的0.5%予以奖励。该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厂房租赁补助。新引进注册企业落户需要租赁厂房开展生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厂房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1年。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5.对新引进注册且税务登记在本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缴纳其镇外下属企业税收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我镇纳税且年引进税源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度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泗门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该奖励按年度兑现。
6.对新引进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信托公司等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我镇纳税且年引进税源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度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可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泗门留成部分的70%、80%、90%给予奖励。该奖励按年度兑现。
7.对新引进注册的大型贸易、电子商务、建筑施工(包含设计、测绘、勘探等)、交通运输等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我镇纳税且年引进税源在2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度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泗门留成部分的60%、70%、80%给予奖励。该奖励按年度兑现。
8.对新引进注册的人力资源管理、广告设计、教育培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我镇纳税且年引进税源在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度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泗门留成部分的60%、70%、80%给予奖励。该奖励按年度兑现。
三、强化招商引资激励
为激励招商引资牵线人和引荐者,凡经第三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内资项目(余姚市外)落户我镇的,由项目投资者和镇政府共同确认,给予引荐者招商引资奖励(政府工作人员除外)。该奖励可与市级奖励重复享受。
9.外资项目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实到外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内资项目(仅指余姚市外资金),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启动建设时奖励一半,项目投产时奖励另一半。内资项目待投产时进行奖励。
四、其他
10.上述引进企业落户前均须由镇政府进行认定,否则原则上不予奖励。
11.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实际财务发生数为准。税源统计范围是指引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可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12.享受我镇奖励政策的企业,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15年(因不可抗力除外),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涉及安全、环保、纳税、侵权等方面的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纠纷事件及违法被处罚行为,否则我镇有权收回企业已享受的所有奖励资金。
13.对于特别优质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奖励政策。
14.本政策意见中与余姚市级及上级政策类同时,没有特别予以说明的,就高不重复。宁波和余姚的其他奖励政策,本政策没有明确的,适用于我镇企业。
1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发展服务办公室会同镇财政局负责解释。